痛心!自己花钱买房,房子却不是自己的
10年前,借朋友之名购买
几年后,要求取回房子
遭到朋友拒绝
法院最终判决自己败诉
原因何在........
看好内陆发展,支付首付款买楼
1999年的深圳,房价还不是特别高(大概5000元/平),当时从香港过来的雷志(下称雷生)因看好内陆的发展,再加上迫于香港楼价高企的压力,故想在深圳安定下来。
随后命令秘书去帮忙做计划,秘书经过多番对比,串楼盘,最后锁定了深圳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龙王公司)开发的一栋公寓。之后,雷生自己也多番确认,觉得该房产不错,也没多去深入考究,在同年,就敲定,与海龙王公司签订《购买楼宇协议书》,并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政策限制,无奈以朋友之名登记
支付首付款的第二周便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到了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局却以境外人士无权购买此类房屋为理由拒绝登记。当时雷生就着急,要求海龙王公司退款,不再购买该公寓。
海龙王公司肯定不乐意,俗话说:“商品出门,概不退还”。但是海龙王公司也不是什么皮包公司,担心雷生骚扰影响办公,就给雷生支了一招。让雷生找位内陆的亲属,先以他们的名义购买,等之后政策改了,再改登记。这样子就不存在问题了。
当时雷生也觉得有理,回家便联系上了自己在深圳的朋友谭国辉(下称谭生)。当时,雷生觉得谭万兴为人老实可靠,而且二人交往密切,经常有生意来往,觉得用他的名字来登记甚为安全。
于2000年,雷生与谭生签订《协议书》,约定雷生以谭生的名义购买海龙王公司的房产,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由雷生支付,所有权归雷生所有。签订协议后几天,雷生便联系海龙王公司,让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同年年底,谭生以个人名义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该房产被核准登记至谭生名下。
允许内外销房,想要回房子,遭到拒接
2003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房产的发展不再要求内销,允许外资购买。当时雷生知道该消息后,十分高兴,于同年,联系上了自己的好朋友谭生。说一起吃顿饭,好好聊聊。谭生却总以生意忙的理由推脱。
在2003年中,雷生终于约上谭生一起吃饭,酒落三寸,便聊起了雷生房产那事,说:“老谭啊,最近听说国家放开允许外资购买房产的政策,...这边有听说吗?”
谭生装醉的说:“嗯,好像是有这么回事,怎么啦?”
雷生就说起了,当年房产的事,让其约定时间把这事过户了,这样子,也安心。当然,这边也并不会亏待谭生。
谭生听后,觉得出奇,一口咬定房子明明登记的是自己名下的,为什么要过户?绝不承认雷生说的房产的事情。
无奈之下,告上法庭
2004年,雷生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雷生所有。深圳中院要求出具合同协议,登记流水等。但雷生因个人疏忽,无法找回当年签订的协议书。于同年,深圳中院根据雷生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雷生因证据不足,以房产登记的权力人为准。
雷生不服,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涉案房屋归谭生所有。
经验总结:
借名买房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建议慎之又慎。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证据标准极高。如果确实需要借名买房,一定要保留好各种有力证据,这些证据不仅要证明存在合意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实际支付买房的事实,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就会像本文的雷生一样,导致房财两空。
不是万不得已,切忌借名买房
不管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等。如首付款是以出名人的名义缴纳,在向出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代本人(借名人)支付购房首付款”。
借名人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应及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时,应即使占有使用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