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40/1260之监护关系的终止
自然人下落不明,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怎么办?民法拟制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制度,很好地解决了相关方与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一、解读
在对监护进行规定之后,来到了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先来了解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宣告失踪的目的。宣告失踪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解决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主张债权债务等)。
其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失踪人的合伙人、债权人等。(3)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在法律效果上对自然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由司法机关经过严格程序来进行,即人民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宣告失踪。
二、实务
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针对自然人下落不明设计出来的制度,通过宣告其失踪,以失踪的确定性来固化相关法律关系。如宣告相关自然人失踪,为其财产指定保管人,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再如,宣告相关自然人失踪,来了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利害关系人很多,可以一人,也可以多人申请,可以同时申请,没有先后顺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限3个月。公告期满,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启示
宣告失踪是个好的制度设计,旨在维护下落不明人员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中,很多人不太清楚这个制度的存在,或者即便知晓,也不知道如何利用。这里利害关系人往往运用自己的办法去解决与下落不明人员的事情,而不是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去解决。如下落不明人的财产保管问题,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往往自行或者协商共同进行了保管,甚至处分。如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与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进行协商处理了。这些方法虽然有一些瑕疵,但是在尚不是完全法治社会的我国还有操作空间,还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