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皮思考爱与忠诚
2017-03-12 本文已影响0人
张抖腿
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熵增定律),在自然过程中,一个孤立系统的总混乱度不会减小,即孤立系统中事物的发展总是由有序走向无序。而规律往往是通用的,也就是说在没有约束力的条件下,事物的发展势必走向混乱。
我们所处的各种有序事件,大多是在一定约束力下的构造发生。如果失去了约束力,这些有序事件必将走向混乱,而失去约束力的条件,就是一股额外的大于限定的力量介入,使得事物的发展实现熵增。
人类社会的法律即是一种如此的约束力,是由国家机器所提供的强制执行性保障的约束力。失去法律约束,社会便会向混乱发展。法律的制定是约束社会人类来构造发生,他在制定的过程中是要保证约束中的绝大部分人民可以适应条例的制约。因此可以从理论逻辑上推导出,法律有着不可弥补的缺陷,即永不完备性。法律对特殊个体的适用性可能会很低,也就是说法律对特殊个体的约束力存在相对不人道。我个人提倡法情制度,目前的解决方式是依靠法官等可变因素在调剂。当有一种需求度或者其他力量大于法律所创造的约束力,实现熵增,结果即是犯罪。
以此类推,所有与法律同类、等目的的各种规章制度、合同、约定,在外界力量强势介入时,都是不可靠的。依靠此类约束力所构建的有序事件都会走向混乱,还有承诺,誓言等约束力极其微弱的,更是极易发生混乱而坍塌。
换而言之,所有的事件,有形无形,都可以发生交易,都可以找到合适的筹码来交换。时间都会衰老,能够永恒不变的只有变化本身。
寻找一条誓守的承诺,倒不如寻找一颗没有不羁的内心更来得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