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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和警衔

2019-01-13  本文已影响13人  8f1447669a55

文‖军警生涯

初探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和警衔

最近,关于离退休警察保留警衔津贴的呼声引起热议,有写文章阐述理由的,有发评论提出建议的,有警界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发声的,还有直接提请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国家机关的等等。

保留离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到底有没有依据?执行警衔津贴政策究竟存在那些问题?应该首先弄明白。出于义务和使命,笔者拟对与警衔和警衔津贴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进行初步梳理分析,意在与警界同仁探讨,也供关注朋友参考。

一、人民警察离退休后,警衔和警衔津贴保留合法有据

199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分别根据宪法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按照警衔享受“警衔津贴”的法律依据。

警衔,不仅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一种称号和标志,其本质也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和享受待遇的依据。它源于军衔,又不同于军衔。特别在退役军官军衔和离退休警察警衔分别都是"依法保留"问题上,有着质的区别。

军衔,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其军衔依法予以保留,但军衔的性质却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军衔”和“退役军衔”比较,其性质不同。

人民警察的警衔,一旦被授予且没有被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及取消等法定情形,直至人民警察死亡,其警衔都依法终身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标志。”

离退休警察依法保留的警衔,只是不得配戴标志,但仍称为"警衔",既不是"离退休警衔",也不叫"离岗、退岗警衔",警衔的性质和在职警察一样,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保留警衔,不只是保留"警衔"的一个荣誉,离退休警察按照警衔应该享受的待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权力将其从"警衔"的性质中分解出去。

警察可以离退休,但其依法保留的警衔及警衔的性质,不但没有离退休,而且还继续制约着离退休警察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离退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仍将被依法予以取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也就是说,人民警察是否享受警衔津贴,其决定条件是是否保留警衔,而不是是否在职或离退休。只要依法保留警衔,便可享受警衔津贴;终身保留警衔,终身享受警衔津贴。

二、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工资津贴制度的根本区别是警衔津贴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还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该法对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及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是目前国内四种衔级制度(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中,唯一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衔级制队伍的工资津贴制度。

“警衔津贴”,既是授衔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在工资津贴制度上的根本区别,也是授衔后的离退休警察与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在享受离退休待遇和调整离退休待遇上的根本区别。

人民警察离退休时,其在职享受的“警衔津贴”,按规定标准比例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按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不影响其离退休后继续按照警衔享受相关待遇规定的贯彻执行。

人民警察离退休后,其离退休待遇的调整,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根据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规定,享受离退休国家公务员离退休待遇,可按照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是根据依法“保留警衔”的规定,继续享受按照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注:政策规定离休警察按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增加;退休警察按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增加)。二者缺一不可。

三、执行警衔津贴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事部、财政部1995年9月16日《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后,第一份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政策规定,也是此后执行警衔津贴政策的基本依据。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内容:

(一)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警衔津贴以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按月发放。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分别为64元至123元。

(二)1994年12月31日前被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注:包括所有授衔的在职人民警察和授衔后已离退休的人民警察),均按照授予警衔发放“54”元警衔的津贴。

(三)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继续保留。授衔警察离退休后,因“依法保留警衔”,其警衔津贴予以保留。

(五)人民警察按规定离退休的,其警衔津贴相应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其中,离休人员全额计入离休费基数,退休人员按比例计入退休费基数。

(六)人民警察按规定离退休后,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警察,按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增加离休费;退休警察,按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但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笔者将每次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时间、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增加离退休费时间与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相互对照,发现以下问题:

1、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并按规定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警察,只按照警衔增加过一次离退休费。此后,在所有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文件中,均未涉及到这批离退休警察再次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问题。

2、1995年1月1日后授予警衔并按规定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警察,其警衔津贴只在离退休时全额或按比例计入了离退休费基数。此后,无论离退休国家公务员何时增加离退休费及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何时调整,他们也只是按照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增加了离退休费,并未按照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3、从1995年1月1日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起,至2015年1月1日截止到目前的最后一次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止,20年时间内,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共调整过八次,离退休国家公务员相应增加过八次离退休费,但在职人民警察本应按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时间而相应调整的警衔津贴,只调整过六次,不仅漏调两次,还存在两次未按规定时间调整的迟调问题,漏调、迟调警衔津贴共欠账30个月。

授衔离退休警察本应按照警衔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均未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公务员调资:人事部、财政部1997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第二次公务员调资: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10月  1日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人事部、财政部1997年9月29日(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注:离退休国家公务员第一次增加离退休费);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的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注:离退休国家公务员第二次增加离退休费)。

但是,从1997年7月1日公务员调资至1999年7月1日公务员第三次调资,在职警察的警衔津贴标准均未按照"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的时间规定执行,共漏调欠账24个月。

离退休警应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也均未增加。

第三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10级至1级,从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0】61号)文件规定,根据(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从64元至123元提高到84元至161元。

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的时间,没有按照公务员从1999年7月1日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执行,迟调欠账3个月。

离退休警察应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均未增加。

第四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公务员基础工资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15级至1级,从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增资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84元至161元提高到98元至189元。

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但离退休警察应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均未增加。

第五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月增资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5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98元至189元提高到108元至211元。

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但离退休警察应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均未增加。

第六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从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3】64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08元至211元提高到113元至228元。

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但离退休警察应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均未增加。

第七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7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13元至228元提高到155元至313元。

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已按规定时间执行。

但离退休警察应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均未增加。

第八次公务员调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涨幅最高达103.1%--179.3%)。

离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标准增加退休费,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1月27日《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在职二级警员至总警监警衔津贴月标准,从155元至313元调整到560元至2250元。

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时间,又未按规定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执行,再次迟调欠账3个月。

离退休警察应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仍均未增加。

同时,该文件规定:“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

另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6】1号)文件关于授衔离退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计发,是“按本人离退休时享受警衔津贴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的规定,所有生前未按照警衔津贴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的死亡人民警察,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计发,也均因缺少按其警衔津贴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数额而相应减少。

  四、关于人民警察的养老保险问题

笔者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下发后,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曾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发函,就人民警察退休后停发警衔津贴有关问题,商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于2016年3月24日,给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回复了答复意见,内容如下: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转来的《关于商请对人民警察退休后停发警衔津贴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公人【2016】22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综合司和部内相关司,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领取养老金,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再适用。

《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规定离退休人民警察从离退休下月起停发警衔津贴,符合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民警察,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已计入退休费的警衔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对改革前参加工作,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民警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其中,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包括截止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当时的警衔津贴标准等。对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人民警察在职时的警衔津贴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终也体现在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中。”

笔者认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造福于民的重大举措,既涉及在编在岗警察由原来的将“警衔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改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政策调整问题,也涉及改革前离退休警察和改革后退休警察相关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问题,特别是“停发警衔津贴”的规定,更具体涉及到离退休人民警察享受“警衔津贴”依据的“警衔”,是否需要重新修改法律条款的重大问题,发文部门理应严格依法按规慎重从事,特别应事先主动征求人民警察警衔工作主管部门意见,而不应在发生问题之后,反过来再由主管部门去商请解释。

人民警察职业和军人职业一样,都具有高应激、高风险性,本身就意味着奉献和牺牲。特别是和平年代,人民警察长期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抢险救灾最前沿,时刻面临着流血牺牲的严峻考验。"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19日接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代表讲话时指出:"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大家没有节假日、休息日,几乎是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更道出了警察职业的重要、高危和艰难。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警察更多地是以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缴纳着养老保险。

人民警察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简单以个人工资收入和警衔津贴比例来计算,金钱买不到流血牺牲和无私奉献。

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警察职业特点,特别是多听听基层一线警察意见,决不能让他们流血流汗再流泪。

人民警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应不同于一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其关键问题是人民警察离退休后,仍须按照依法保留的警衔,继续享受包括“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在内的相关待遇。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对在职警察按政策规定应调整但未调整、未按规定时间调整而漏调、迟调共欠账30个月的警衔津贴,一律按当时在职授衔警察人数(含死亡警察)、警衔等级对应提高的警衔津贴数额、所欠时间,全部予以补调补发。

死亡警察,补发至死亡的下月止。

(二)对离退休警察应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而未增加的,一律根据警衔津贴标准调整的时间,按当时授衔离退休警察人数(含死亡授衔离退休警察)、衔级、所欠时间,对应警衔津贴标准调整的增资额,离休警察全部全额予以补调补发;退休警察,按政策规定“打折扣”后的数额,全部予以补调补发。

死亡的授衔离退休警察,补发至死亡的下月止。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解释,涉嫌违法并违反国务院政策规定,予以收回撤销。征求各方意见后,慎重研究,重新制定。

作者注:

1、本文所引资料,均源自互联网公开资料,如与原件内容不一致,以原件为准;

2、关于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相关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等问题,详见笔者《再探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和警衔》;

3、关于在职警察漏调、迟调共欠账30个月警衔津贴的补发和离退休警察未按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发等问题,详见笔者《三探离退休警察的警衔津贴和警衔》。

  作者简介:冯红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警察,三级警监警衔。长期从事军队和公安机关组织干部、纪检监察等工作。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二等功两次。多次荣获优秀组织、干部工作者、优秀纪检监察工作者和省、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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