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色狼姓名侵不侵犯个人隐私?

2023-04-23  本文已影响0人  道行者

近日,杭州公开一批色狼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开的信息中,没有对被处罚人的姓名进行特别处理,而是采用了直接公开的方式。对于该不该直接公开被处罚人的姓名,网上讨论激烈。本文不论其他,仅从法律方面进行讨论该不该公开这个问题。

毕竟,法治是核心价值观之一,法治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只有在法治社会,才能更好地保障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事情:

  1. 公开的内容属不属于个人隐私
  2. 依照法律规定能不能进行公开

公开的内容属不属于个人隐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由此可见,公开的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是被处罚人的个人隐私。

众多的人认为应该曝光这些人的姓名,才会有更好的震慑作用,甚至想让这些人“社死”,这也充分验证了这确实是个人隐私,而且是敏感信息。正是因为这是他们的个人隐私,曝光后会让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所以才会有想要的震慑作用。倘若不是个人隐私,曝光后对被处罚人根本没有什么影响,大家也就觉得曝不曝光无所谓了。

依照法律规定能不能进行公开

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应该"法无授权即禁止",那我们来看看公开这些处罚决定信息的依据。

从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到,这些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处罚决定进行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其第三条中说明“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下《行政处罚法》中的有关条款: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第五十条规定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在关于听证的规定中,第六十四条也提到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不举行公开听证,也体现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关于对处罚决定公开的规定,是第四十八条,但对公开内容没有作具体的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即,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来看,对个人隐私应该是保密,不应该公开。

网上有说杭州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回应说,公开这些信息依据的是《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被处罚人姓名是作为摘要信息的内容,是要被公开的。

但该负责人没有提该暂行办法中的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依据该暂行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的第二款,涉及个人隐私的处罚决定不予网上公开。

以上法律法规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条款并没有区分被害人还是违法人,是一视同仁的。所以,结论是不应该公开。

其他

有人认为将其公开才能有更好的震慑作用。其实,所谓更好的震慑作用是建立在更严厉的惩罚之上的,所以,将其姓名公开也是一种惩罚。这些人应该接受什么处罚,公安机关已经依据《治安管理法》作出了决定,其他的处罚,若是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则不应采取。若普通认为这种惩罚更合理,可以建议加到相应法律条款中,然后公安机关再依法执行。

笔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本文纯属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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