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应搜集的材料之(35)工程款申报文件(36)工程款支付文

2017-10-30  本文已影响0人  91223514d751
工程索赔应搜集的材料之(35)工程款申报文件(36)工程款支付文件 (37)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文件(38)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35)工程款申报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文件

包括:

1、预付款(有无,看约定)

2、材料设备款(看是否包工包料,承包人或发包人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3、进度款

4、签证款(申报----认可----可纳入工程结算总价中的款项)

5、结算款(竣工验收合格后)

6、保修款

(36)工程款支付文件

包括:

1、发包人银行汇款凭证

2、工程款发票

(数额不大的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实践中,一半先开票后支付,发包人受到发票后未开票的情形也可以存在,发包人需要结合银行转款凭证、支付存根等方可证明其已经支付义务)

3、承包人出具的工程款收据

4、承包人工程款记账凭证(承包人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工程款收入凭证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5、发包人或承包人自制的工程款支付明细表

(包括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凭证号等)

6、承发包双方对账单。

(37)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文件

施工必经程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承包人向监理人发出验收申请----监理人未及时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当认可验收结果。

所以,承包人要履行通知验收义务,发包人不验收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并要求其赔偿停工、窝工、材料积压损失。

(38)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三部分组成

一、单位工程概况

二、单位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三、对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5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行竣工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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