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七天无理可退货,现金券却打水漂啦。。。

2017-03-30  本文已影响0人  芸悦读

日前,在一家电商平台给自己购了一件美美的裙子~

结算时,使用了平台的一张优惠券,抵扣后再支付余下的价款,还包邮呢 ~觉得还是挺划算的,应该为自己的精明消费点个赞先!

美美的心情等着美美的裙子啰~

三天后,,接到快递小哥的电话,唉妈!还是顺丰的!给电商平台点个赞!

收到美美的裙子一试,啊噢!!足足大了一个圈,我说这细腰啊,有时还真麻烦,关键时候让人失望啊~~~~~(也可能我自己量错了,汗。。。)

算了,不适合自己就不要勉强啦,美美的心情并没有受到太多影响。

因为,我没有后顾之忧~

《网络购物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啦,不喜欢不合适就退吧!

突然感觉国家真好!做中国的消费者真幸福!可以如此任性!

申请售后 --- 通过审核 --- 退回裙子 --- 商家签收 ---退款到账---

一切都是按程序走完了,不过,还差一个,我的优惠券哪去了啊?

客服,求助客服MM~

一个、两二、三个……

由于在线联线失败,一共联系了三个客服,得到的结论回复是:”不好意思!按照我们公司规定,现金券只作为一次性使用,发生退款退货时是不可以返还的。”

顿时,被愣住了!

《网络购物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正式实实施,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出于工作的敏感性,特意找到了该电商平台的一些规定,找到如下信息:

中消协将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确定为“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就是对网络经济中损害消费者权益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抵制,也是对建设放心无忧网络消费环境的呼唤。

电商这些格式条款是否属违反公平原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

欢迎各界人士探讨~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