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打印遗嘱(续)

2025-03-07  本文已影响0人  简书九爷

上回,助理小姚说起了遗赠扶养协议与打印遗嘱的判例。调解员老陈听罢说:“你们学习时,对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看法。说说把。”

“是啊,听完案例分析后,我把遗赠扶养协议梳理了几点。”小姚认真地说。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扶养人(或组织)之间订立的,约定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去世后将其财产赠予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法定继承,如遗产分配存在冲突,优先按协议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所限制,被扶养人通常为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如孤寡老人。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协议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协议当事人违约的,协议得以依法解除。等等。

“总结的还不错。”老陈点头道。“从这几点可以看出,你讲的那个判例涉及的打印遗嘱,其实就是遗赠扶养协议,而不是遗嘱,对吧。”

“是啊,确定文件的性质,还是要从文件内容,以及体现出来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判断。不能仅依靠文件的标题以及当事人的错误认知来作出判断。”小姚深有体会。

“有没有想过,我国确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社会价值与意义?”老陈接着问道。

“哦,这么大的题目哈,从哪儿说起呐?”小姚诧异的反问。

“呵呵,题目说得确实有点大。不过,我想表达的是这个制度非常实用,很有意义。”老陈说,“你想啊,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就已经说明它的重要性。”

老陈接下来侃侃而谈。

遗赠扶养协议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养老压力,为无子女或子女无力赡养的老人提供了替代性养老方案,弥补了公共养老资源的不足。

而且,这项制度促进社会和谐,体现了公平原则,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契约实现互助。有助于减少遗产争夺纠纷,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再有,推动多元养老模式,为独居老人、不婚不育者等群体,提供了法律认可的养老保障契约化路径。

说了这么的大道理,老陈端起保温杯喝水。接着,自言自语般说到:“年纪大了,这方面的事情想得可能就多了些。”

“哎呦,陈老师,该不会是你也有起草协议的想法吧。说说看,你打算让谁来赡养。”小姚调侃道。

“就我这个身体骨还不至于吧。”老陈听罢笑了。“不过,有机会整理一下遗赠扶养协议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还是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是啊,这倒是哈。”小姚说罢,转过话题,“要不,我再说说刘大律经手的其他案子。”

“好嘞,你接着讲,咱也好好学习学习。”老陈。

接下来,小姚开始讲起了“继女没有了继承权”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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