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想好再签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职场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协议类型,通常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约时使用。在协议中会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时间、补偿数额等内容。
在实务中,有些劳动者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考虑清楚自己的权益,就贸然签署协议,事后很可能后悔。
这种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我们先一起来看个案例。
【案情概述】
XX年XX月,王某到K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之前,王某提出离职,K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甲(K公司)乙(王某)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15000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未结算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事后,K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向王某账户支付了15000元。同日,王某完成离职交接工作,K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随后王某又觉得吃亏了,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K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8732.66元。
【裁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效的条件有两个: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所以,文章开头提到的问题,现在已经有答案了:已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的,仍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者需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举证比较困难。
建议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亦或是其他协议前,要考虑清楚;对于不清楚或不确定的,可以不签或择日再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