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研读之操纵市场

2020-04-22  本文已影响0人  sss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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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炒作股票

概念:公司股票通过连续频繁的买卖使其价格不断上升,从而造成该种股票交易活跃、价格持续上涨的假象,以此引诱别的投资者也来购买,一旦有大量的投资者上当抢购这种股票,炒作者就会在价格高位上全数抛出所持有的股票,牟取暴利。同时该种股票也会一落千丈,买进股票的公众投资者被套牢造成损失。

实买实卖:集中优势资金实打实的买卖,从而达到人为地提高或压低某种证券的市场价格的目的。(辽宁省建设集团操纵金帝建设股票价格)

    为了引诱其他人购买或者抛售某种证券,独自地或与一个或更多的人一起,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上就该种证券进行一系列的交易,从而使这种证券形成实际的或貌似的活跃交易,或者使该证券的价格上涨或下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款

虚买虚卖:自买自卖。几个人串通一气你买我卖或者你卖我买,从而达到人为地提高某种证券的市场价格的目的。(浙江证券操纵钱江生化“不转移所有权的买卖”)

  为了在一家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就某种上市证券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或者制造有关该种证券的市场的假象,进行该证券的交易但却不改变该证券的事实所有权;或委托购买该证券,明知有人在为同样的或者不同的当事人以大致相同的数量、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和按大致相同的价格委托出售该种证券;或委托出售该种证券,明知有人在为同样的或不同的当事人以大致相同的数量、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和按大致相同的价格,委托购买该种证券。《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款

【证券法55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一家庄家单干)或者通过合谋(庄家联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实买实卖、连续交易)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虚买虚卖、约定交易操纵)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虚买虚卖、洗售操纵)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虚假交易)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蛊惑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抢帽子”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跨市场操纵)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三)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特定时间价格或价值操纵)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二、散步信息

概念:散步对发行人有利的(利好)或不利的(利空)信息,引诱投资者抢购或者抛售某种证券,从而引发价格的上涨或下跌,达到操纵市场价格并获利的目的。

黑嘴:散步信息的股评人士

【1934证券交易法第9条a款】

(3)一个正在销售或发出销售要约、正在购买或发出购买要约的自营商、经纪人或其他人,为了引诱人们购买或销售某种在全国性的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而在日常工作中散布信息,说是因为某人或某些人为了提高或抑制该种证券的价格所实施的市场行为,该种证券的价格将会或者很可能会上升或下降。

(4)一个正在销售或发出销售要约、正在购买或发出购买要约的自营商、经纪人或其他人,为了引诱人们购买或销售某种在全国性的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就该种证券的某一重要事实作出了在当时或者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陈述,而且他知道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知道这样的陈述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5)直接或间接接受了一个正在销售或发出销售要约、正在购买或发出购买要约的自营商、经纪人或其他人所支付的对价,为了引诱人们购买或销售某种在全国性的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散布信息说因为某人或某些人为了提高或抑制该种证券的价格所实施的市场行为,该种证券的价格将会或者很可能上升或下降。

【证券法第56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192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56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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