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盘账会计第六站--代理记账(税账)
进入一个新的行业,首先要了解该行业有哪些业务,其次是该行业的税法上的处理。要了解行业的经济业务,可以在入职之前做准备,毕竟网络这么发达,相关培训机构和社群也很强大。入职后,根据建账所用到的数据,可以基本弄清楚企业的经济业务。税务方面主要是开票、税负、纳税申报。这些都是税账的基础。接下来,给大家总结一下代理记账的相关内容。
一、财务方面
1、会计制度的选择(企业与小企业)
2、建账数据资料准备(也是会计交接的流程)
1)辅助核算设计(把企业业务进行明细分内)
核算项目的本质:就是对业务的明细分类,也就是会计总账科目的明细分类科目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可以设置二级、三级等等。
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我们可以设置明细科目:
销售费用——办公费用——销售部——商场部
销售费用——办公费用——销售部——天虹专柜
销售费用——办公费用——销售部——人人乐专柜
销售费用——办公费用——销售部——批发部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部——商场部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部——天虹专柜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部——人人乐专柜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部——批发部
2)部门、人员数据设计
(1) 部门核算适用的主要科目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其它应收款。
(2)职员核算适用的主要科目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比如:定额备用金,其他应收款在账上的借方余额永远都是定额,需要通过职员来管理。比如公司运输部门司机的日常费用报销开支,通过其他应收款来核算。
但是要注意,很多会计人员没有理解核算项目,认为核算项目和明细科目是相互对立的。比如:其他应收款科目一旦设置部门、职员核算之后,就不愿意再增加明细科目了。一般就会把一些明细业务在职员中进行核算。这样很不规范。例如,房屋押金。定额备用金,我们可以设置为
其他应收款——房屋押金
其他应收款——定额备用金(科目设置时选择职员核算)
其他应收款——员工垫付款(科目设置时选择职员核算)
(3)部门核算与职员核算对于初学者的思考
主要是费用业务与内部往来业务会涉及部门职员核算,注意业务规范过程的2点思考,费用报销制度和费用报销单据的流转过程,货币资金收支使用表。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管理制度设计
固定资产清单,累计折旧方案。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方案。
4)客户资料与应收账款账龄管理、供应商资料与应付账款管理
外部单据:发票......
内部单据:费用报销单 收据等等(单据要规范,从而方便入账、报税工作)
在接业务之前,要和老板讲清楚其中厉害,努力说服老板规范相关流程,配合自己的工作。
5)科目余额表、试算平衡表、总账、明细账
注:完成上述数据的交接之后,可以在财务软件里面将数据录进去,看数据的真确性。如果出现异常,可以和老会计进行沟通。如果企业不规范,可以将差额计入到“未分配利润中”
6)存货核算制度设计 存货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7)多栏式明细账(明细金额一定要有)
3、职工薪酬福利核算知多少
4、业务票据分类管理与业务数据整理
注:业务票据流程一定要规范。工作前了解企业票据流程是否规范,和老板进行沟通。
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库存管理(企业炸弹之一)
5、出纳结算管理与往来业务管理
1)银行基本户业务管理(企业炸弹之二)
2)库存现金管理
6、查账与调账(定期查账,出来问题进行调整)
7、期末业务处理事项
二、税务方面
1)开票管理与税负预算(有关税负核算问题暂时不展开说)
2)税务申报
三、探讨财税一体化的衔接点
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会埋怨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没有职业道德,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会埋怨客户公司的业务混乱,这样的矛盾主要原因还是在公司内部业务流程。而业务流程的问题实质又是因为公司对部门设置不重视。
归根结底,财务部门要拥有权利,关键在于管好钱的事,涉足钱的问题,需要经过财务部门核准(签字盖章),财务与业务的权利问题自然就会平衡。由此结算与业务数据管理就有了衔接性。这就是部门结构设置中,财务部门要懂得业务的流程,从流程中去观察业务数据的来龙去脉。
四,具体拓展
一、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区别
新准则对是否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没有规定,2000元是以前的规定。
判定是否记入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且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是生产用机器设备,应记入固定资产。
公司新买了一组920元的文件柜,是该计入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呢?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账务处理中你是否有过这种困惑?对于一些小额的资产,购入后到底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在账务处理时往往难以界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限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这一规定取消了对固定资产设定的单位价值标准,而又没有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定义,这使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 那么到底新准则下该如何区别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新准则取消了原来规定的2000元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主要给出了判断固定资产的原则标准,而且唯一的定量标准仅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说明企业必须根据新准则的原则自我判断。因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看有形资产是否符合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两大特征,特别是使用寿命是否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由于低值易耗品有“易损耗”的特征,作为固定资产应比低值易耗品耐用,即由固定资产磨损而造成的价值转移要慢于低值易耗品价值的损耗转移。
第二,看是否符合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统一的判断标准,即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所使用有形资产的特点、数量、重要性及具体管理要求来制定的标准。即首先判断低值易耗品是否真的属于“低值”。而一些具有固定资产特征的有形资产,即使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通常应规定为低值易耗品,或者有形资产的价值较大但极易损耗,也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单项价值标准。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记账和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以上政策,是适用于所的行业企业的,无非一类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价10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一类是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全部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很多会计认为,对以上固定资产,不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而且不考虑残值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就是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其实这样是非常不妥的.
一、建议仍然通过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固定资产,就应该用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不在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既不符合上述准则,也很容易易造成资产流失.
二、建议仍然考虑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国家关于加速折旧的政策是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折旧,应该是剔除残值以外的部分.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这样企业在处理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资产时,与正常固定资产处理的方法保持了.
三、举例分析:
2014年9月25日,某小型公司购进电脑一台,价值4200元,增值税714元.价税款一并以支票付讫.电脑交付使用.企业按直线法折旧,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3年,预计残值2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14
贷:银行存款4914
(2)对于加速折旧,剔除残值后的金额,全额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三项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则就2个实务中的具体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1、“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方能扣除
财税(2014)75号通知
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由此可见,财税(2014)75号通知对上述三种情形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这三种类型企业相关的固定资产要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必须将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为此,企业必须在对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作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后,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到扣除。
值得说明的是,财税(2014)75号通知并非是对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而是对固定资产成本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必须以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为前提作出的规定。
还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出现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此,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
2、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视情况处理
财税(2014)75号通知对上述前两种类型均规定了“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四条还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则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二条明确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税总64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尽管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等必须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企业如果还需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则必须同时对加速折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无法加计扣除。
3、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要保留残值
财税(2014)75号通知允许相关企业将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为此实务中产生了两大疑问:一是由于相关固定资产仍在使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要不要保留残值?二是如果不保留残值,将会使得企业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零,从而很容易使得相关资产游离于账外,这将不利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而且,除财税(2014)75号通知外,税总6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税总64号公告的解读及答记者问也都未能回答这两个问题,由此使得实务中对这两大疑问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出现了不统一。
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还可以看出两点含义:一是企业要进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二是税法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仅是“不再分年度计算”的折旧,应该不包括残值。
事实上,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通知和税总64号公告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时,其采用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也均需保留净残值,所以,如果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保留净残值,这将使得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对固定资产净残值处理的方法保持了一致,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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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冯静,一个财务专业性情中人。喜欢安静,酷爱甜点,尤其爱发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