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5.6
我们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
5.61
逻辑充满世界:世界的界限也就是逻辑的界限
所以在逻辑上我们不能说:世界上有这个和这个,而没有那个。
这里在于逻辑总工作于指出世界的可能性。而世界的不可能性,不是逻辑的结果。
在逻辑上说,这是什么意思?
逻辑充满世界,就是说,逻辑是事实的形式部分。并且这种逻辑不是形而上学的概念,而是经验中的概念。因此,逻辑从不离开或超出世界的界限提出某些概念。凡是可说的概念,都是经验世界之内的。
而形而上学的概念或逻辑,因为它们什么也没有说,所以,它们没有违反这条原则。
比如,就我们已经探明了的太阳系的行星而言,有一个地球,我们可以说没有一个和地球一样的适宜生命的一颗行星,但是不能说不存在譬如球星——球星就是前半句提到的那样一个行星。在这里,前者提到的是x,它如此这般。但是其意谓的存在并没有在语言中给予出来。而后者,指称总是具有意谓,或者说指称总是以其意谓维表达的东西。
那么关于灵魂,因为其超出经验,所以我们不能给出关于它的命题。并且,就连它的不存在也不能说。我们只能说,它是超验的,或处于经验世界之外。
逻辑在于通过它构建可能性,通过逻辑到达或指出可能性。
5.62
世界是我的世界:这表现在语言的界限就意味我的世界的界限。
这话落到图示形式上,就直观了。世界和语言都是我们到达我们的关于图示形式的经验的东西。我们对于世界的体知就是其图示形式或逻辑形式,我们通过语言,到达的也是同一个图示形式的东西。
图示形式和事实之间,是不是还差着作为质料的要素。
要素即对象。对象也是相对的。正如质料和实体之间的相对性,或多和一的相对性。
对象在一个命题中是空的。但是它可以在一个存在命题中在内涵上受到充实。
图示形式作为世界和语言之间的相等所在,类似于在自然科学里的概念思维。在那里,概念作为现象的考察中其本质的东西而作出关于现象的普遍谈论。但是在自然科学中,概念还是可说的。譬如在化学中水可以基于概念H2O受到普遍谈论。这点就像一般语言的句子中,线的平行这个可观察的现象的本质在于方向的相等。而方向这个概念毕竟还是可说的。但是图示形式却是不可说的。因为它涉及的是基于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共性,这种共性既非语言现象也非世界自身,而是我们的意识现象或思维活动本身。我们可以通过语言或通过图像显示它,但是它自身不可说。
还因为我们的意识和思维是弗雷格所指出的是主观的,或私人的,但是通过主观的思维我们到达的是客观的思想。图示形式的不可说,就在于这种主观和私人性质,它不是某物而是我们关于某物的意识。一个人不能把他的意识直接带入另一个人的意识中去,这是主体在号数上的不同所决定的。不然它们就是同一个人了。但是语言现象作为表达着这个意识,受其所规定的表达式,它的意义中就抓住了这个意识。这就是语言是对于图示形式的显现。
或者说,图示形式就是思想。语言的涵义是思想,而事实的实在环节之外的东西,或者真之外的东西,也就是思想。
事实就是真的思想,或者具有实在补充的思想。实在就是作为要素的对象处于逻辑形式之下。而语言的涵义也就是思想。语言通过指出其意谓真,它作为关于事物的谈论,或者说,是事实。
5.621
世界和人生是一回事。
这句话,人生即人的存在,其内容即意识中的一切事实,也即是世界。
5.63
我是我的世界
5.631
没有思考着的或想象着的主体这回事。
这句话是在把主体看作可感觉的经验对象而言的否定。但是思维和意识作为主体的行动,这行动却是无可置疑的,是我们一切经验或人的存在本身。
5.64
严格贯彻的唯我论和纯粹的实在论是一致的。唯我论的自我收缩为无广延的点,保留的是与它相关的实在。
这里有类似康德。康德说主观的我时,其内容总是关于对象的表象。这样,我的内容即世界。
这里的根本在于把我看作意识,而意识总是关于对象的投射。这里有一种自身性。就好像在谈到镜子和镜像时发生的,镜子总是以镜像为其内容展示出来,它处于一个作为行动的镜像之中。它总是不以镜像活动之外的东西被看待。镜子毕竟还是有其镜像活动之外作为对象,有其物质的实在。但是自我却剥离意识活动之外再没有任何实在的东西剩余下来。
5.641
哲学上的自我不是人,也不是人的身体或者心理学所考察的人的心灵,而是形而上主体,是世界的界限——而不是它的一部分。
这句话很有必要标注在康德的‘自我意识’一节里。当时觉得困惑。
弗雷格的语境原则,句子意谓的真先于名称的意谓的指出。这种先后是在逻辑上受到决定的,处于从语言到事物的考察的背景之下时。
这里的真,作为逻辑,指的其实是对于真值的确定的可能性。基于逻辑我可以谈论这种可能性。
而如果名称的意谓直接根据符号给予出来的话,那么句子的意谓就是受到名称的意谓的给出所决定的。在谈论亲知的时候,或者说事物已经给予出来的情况下,是这样的。但是弗雷格关注的是从语言到事物,为了揭示这种可能,特别需要摒弃亲知的情况。
其实一个命题的真值,总还是根据其内容和语境得到决定的。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他们只是在一种限定的语言运用的场景而言,指出相应的逻辑的东西。这就是他们关于真值的观点,其逻辑的不同,并不发生冲突,因为他们谈论的是语言使用中不同场景的相应逻辑分析。
弗雷格在摒弃亲知中谈论语言在使用中如何到达事物。罗素据说着眼于亲知的讨论。那么其指谓,特别是名称的指谓总是在先得到确定的。而维特根斯坦,基于符号和事态之间图示形式的相等,他可以把语言和事物作为并列给予出来的东西进行一种匹配。在一种符合论的意义上谈到句子意谓的真。这点是弗雷格极力反对的,但那是由于弗雷格是单方面从语言出发去往事物,其反对是合理的。但是在维特根斯坦指出图示形式之后,这种反对就没有必要了。
算式,比如 5+7,可以看作一个指称词组,它意谓一个数。正如 ‘罗素的父亲’ 这个指称词组意谓一个人,它生了罗素。这里面有一种共相的成分。譬如,一个数,它减5得7。
代数得解题,或其中x的意谓根据代数式得出,就是一个从代数式通过充分必要条件的成立而恒真地到达一个推理命题,这歌推理命题又可以看作和原代数式等价地。这个推理命题总是前往一种x置于等式一边,而其余所有符号置于等式另一边这么一种形态。得到的就是一个不包含代数x的算式。这样,一个代数式就转化为了一个算术式。而x在和这个算术式在等式中意谓相等,就成为一种定义的形式,通过这个算术式的意谓给x的意谓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