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博弈方法
生活中处处存在竞争,一些比较突显出规则的竞争也称作博弈。博弈有多种形式,按照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以分为有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按照行为的时间序列性,博弈论进一步分为静态博弈、动态博弈。按照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了解程度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
作为一门理论体系建立不到一百年的学科,博弈论繁复而且比较深奥,本文不去探讨博弈论的具体理论,仅仅从生活实践中,考察一下不同智力的人,对作为博弈方法的游戏的难易度上,是如何进行自己的选择的。
设想,如果有甲乙丙丁几个人,他们需要用选择一种博弈方法来确定胜负的话,一般情况下,在甲乙丙丁这几个人中间,高智商的人会选择下棋,中等智商的人喜欢扑克和麻将,低智商的人则宁可掷骰子或者猜硬币的正反面。
也就是说:在对于游戏或者事务胜负的决胜中,不同智商阶层的人,往往会偏好有利于自己的博弈方法。
比如:高智商的人和中等智商的人博弈,那么高智商的人会选择下棋,中等智商的人会选择用打牌决输赢。中等智商的人和低智商的人博弈,中等智商的人会选择打牌分胜负,低智商的人则不会轻易同意,而是会坚持掷骰子的博弈方法。低智商的人和高智商的人博弈,高智商的人会选择下棋或者打牌,低智商者会死活不肯下棋,最佳策略是坚持选择掷骰子。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智商相对较低的人,一般会偏好技术性较低,随机性较高的博弈方法,因为这样可以少动脑筋,让运气发挥作用,对他们有利。反之,智商相对较高的人,一般会选择技术性较高,随机性较低的博弈方法,因为如此才能减少运气的因素,发挥他们爱思考,并且智商高的优势,提高自己获胜的概率。
所以,如果给参与博弈的所有人,能够自由选择博弈方法的机会的话,那么每个人就会从自己的实力状况出发,选择一种最能够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和长处,从而最有利于自己的博奕方法。
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在现实生活中,决定一个人实力的不仅仅是他的智商,还有他的意志、情商、知识、技能、健康、体力、个人形象和反应能力等等。每个对自己比较了解的人,会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职业和岗位,因为不同的职业和岗位就相当于不同的博奕方法。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自己的比较优势,在同样的付出下,获取最大的收益。
另外,社会博弈方式的选择,不能被某个阶层垄断,而是需要平衡强者和弱者双方的利益,并且兼顾公平和效率。
如果对博弈方法的选择可以被垄断的话,那么高智商者就会规定,凡事都采用“下棋”之类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博弈方法,于是他们将大概率地取胜,低智商者也就会永无翻身的机会。这对于低智商者来说既不公平,又不人道,也不利于激发每个人身上的潜力。同样道理,对于低智商者来说,他们就会选择“掷骰子”这样不需要任何技术含量的博弈方法。这种方法表面上看起来公平,但对于强者的实力,却是一种压制,对于人才也是一种埋没,会破坏社会的生产效率,最终全民一起沦为贫困。
如果博弈方法的选择被高智商者所垄断的话,低智商者也有可能会联合起来,依仗人多势众,干脆采取暴力抢夺的方法来赢得博弈。反过来,如果博弈方法的选择被低智商者所垄断的话,高智商者也会退出博弈,或者远走他乡,另起炉灶。
为了防止博弈方式选择上的垄断,以及由垄断引起的社会冲突,美国当代政治学家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他假设人们被聚集在一张幕布之下,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智商的高低,更不知道自己将在未来的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然后每个人对博弈方法的制定投出自己的一票。罗尔斯认为,在这种情境下由投票确定的博弈方法,才是对于每个人来说最为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它可能是下棋、可能是打牌,也可能是掷骰子。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假想中的,无摩擦力的理想状态。现实社会中基本不会出现这样的巧合,哪怕是人为的安排。因为怎么能够指望那些“无知”到连自己的智商高低都没有觉察的人,会按照合理性和整个社会效用最大化原理,投出自己庄严的有分量的一票呢?让它们投票的话,其效果无异于机器人摇奖。否则的话,社会早就制定出令各个阶层都能心服口服的游戏规则,人间也早已成为了和平繁荣的国度。
所以,难就难在不涉及对制定规则的参与者的个人利害考量的,科学合理的博弈方法的制定。较为科学的、既能够保持效率,又兼顾公平的选择原则或许是:以各取所长和机会平等为原则,用分组权重投票的方式,制定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和博弈方法,并且尽可能使博弈的参与者进入到合作博弈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