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二
辩证法之殇
提起辩证,立马浮现
忠厚长者,语重心长:
不要偏激,不要孤立
不要片面,有利有弊
既要看到,积极方面
也要看到,消极方面
即辩证法
将和稀泥,进行到底
难道就是,传说之中
高端大气,上档次的
辩证法的,用武之地
辩证法的,究竟意义
我们不妨,稍作分析
德国哲学大师黑格尔
是辩证法思想的集大成者
《逻辑学》中系统阐述了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他建立了
一个不同于
传统形式逻辑的
宏大逻辑体系
即是辩证逻辑
传统形式逻辑也有
三大基本规律:
同一律、
矛盾律、
排中律
同一律要求
所认识对象身份
的不变性(A=A)
矛盾律要求
对象身份边界
的封闭互斥性
(A≠¬A)
排中律要求
认识的完全对象化
(¬¬A=A)
对照来看
辩证逻辑的质量
互变规律揭示了
量变的累积
将引起质变
所谓“质”,即对象的
内在规定性(自性)
亦即身份
质变即身份改变
同一律所要求的
对象身份的
不变性
被颠覆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
对象(A)的变化
源于、并体现于其
对自身的否定(¬A)
而在对象(A)
发生质变的那个跨越点
对象以A的身份成为¬A
即A=¬A
矛盾律要求的
对象边界的
封闭互斥性
被颠覆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
对立的每一方只有在
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
才能获得自身的
本质规定
(相互观待)
孤立的任一方
都因缺乏本质
(无自性)
而构不成拥有
独立身份的对象
从而排中律要求的
认识的完全对象化
被颠覆
综上,辩证逻辑是
对传统形式逻辑的
全方位颠覆
传统的形式逻辑
充分体现了凡夫
认知模式的特点:
二,能所分别
对象化,所化
这样的
认知模式引起的
严重后果即就是
所感知到的
一切对象
皆无所指
认知的彻底
虚无化导致
无法亲证
真实法性
对凡夫
认知模式的
根本性批判
正是辩证法的
解构意义所在
如今这一个
批判的利器
却被异化而沦为
扼杀批判的工具
真是莫大的讽刺
其中原因
值得深思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
对立统一规律是核心
剑指二:
对立统一规律剑指二
凡夫认知模式的要害:
对象化(“所”化)
颠覆对象化
意味着唯有
在在处处的、
不可分的整体
绝无局部对象
黑格尔而言
整体即“绝对精神”
一切关系都内在于
绝对精神之中
质量互变规律和
否定之否定规律
则是绝对精神在
绽开自身的过程显现出的
内在关系变化规律的体现
绝对精神是
能动的辩证法的
建构意义之所在
唯有绝对精神
撇开黑格尔的
绝对精神不谈
悬搁主客一切对象后
唯一能确定的是当下
沉浸式的、整体性的、
非对象化(“所”化)的、
囊括了全方位感知及
思维(甚至包括潜意识)
的体验
这个体验,就是
“思故思在”的“思”
它的存在
是自证的
是能动(“能”)
是“最小成本”的信仰
在佛陀三时教法中
它大体上对应于
前七分别事识
分别事识
是心识之“用”
与了别识
(心识之“体”)
无异相,互为因
相较于能动的辩证法
三时教法的“藏识缘起”模型
更为深刻的揭示了
“能”的有为
心识就像一部以
第一人称视角
叙述的小说
在这部小说
展开自身的过程之中
登场人物、舞台背景等
虚拟对象,得以逐一
似外显现
这也正是
黑格尔的“绝对精神”
胡塞尔的“纯粹意识”及
海德格尔的“存在”等
试图去触及的
那一分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