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知识(二)
问:与遗产有关的权利有几种?
答:与遗产有关的权利有四种。这些权利并不是一样的,而是彼此维系的,应该按次序进行分配:
1、首先从遗产中支付亡者的尸衣和埋葬费。
2、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但伊本·哈兹姆、沙菲尔主张:应先偿还所欠的天课,罚金的债务,其次再还人的债务。
3、还清亡故人所欠的债务后,应从剩余的遗产的三分之一中实施遗赠。
4、把剩余的遗产分给继承者。
问:这样对待亡人的遗嘱?
答:立遗嘱者一旦亡故,就免去了真主的债务,所以继承者不必偿还真主的债务。唯有继承者们自愿行善还债,或亡人立遗嘱偿还时,则不然。如果亡人遗嘱偿还真主的债务时,这种债就像对外人的遗嘱一样,继承人或受嘱人支付亡人的埋葬费,还清人们的债务后,应从剩余的三分之一中支付。这是针对亡人有继承者而言,若亡人没有继承人,应从整个遗产中支付。
问:分配遗产需要哪些条件?
答:分配遗产须有三种条件:
1、继承人,即亡故人的继承人。
2、被继承人,客观实事证明已亡故的人,和法律裁决已失踪的人。
3、被继承的东西。被称为遗产或遗物,就是由被继承者遗交给继承人的财产或权利。
问:遗产继承有哪几种因素?
答:遗产继承的三种因素:
1、直系血亲:真主说:“骨肉之亲互为监护人,这是载在天经中的。”(8:75)
2、教律裁决的继承关系:穆圣说:“施资释放的奴隶的继承权像血亲继承权一样。”
3、姻亲关系:真主说:“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4:12)
问:遗产继承有几个条件?
答:继承遗产有三个条件:
1、被继承者真的亡故或判决亡故。如法官对失踪的人按死人作了判决,这种判决失踪的人与死亡的人同样对待。如一人殴打打孕妇,导致胎儿流产亡故时,应把这种流产的胎儿按有生命的人对待。
2、被继承者亡故后,继承人活着,或法官判决已活着,如怀孕的胎儿,即使胎儿尚未赋有灵魂。被继承者亡故后不知道继承人是否活着,如淹没的、火烧的、塌方被压的,这种人无继承权,把他们的份额分给活着的继承者。
3、不得有法定不能继承遗产的障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