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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辱母杀人案”?——在你眼里的,是什么。

2017-03-29  本文已影响9人  Laugh_Laugh

看着Bast百无聊赖的舔着爪子,我竟有种被治愈的感觉。自从上次3.15发文揭露无良游戏虚假宣传,我便躲藏了起来,才不是害怕某游戏开发商要断我手脚,我是把自己隐藏起来,观察人间百态、体会世间冷暖!

我曾和Bast讨论过关于文章的事,后者总是对我爱理不理。

我:“你看我写的文章是不是好棒的!”

Bast专心舔着爪子,无视我。

我:“那我写一篇关于《刺杀辱母者》的文章吧?”

猫大爷跳到茶几上,踢翻了果盘,对此它毫不在意,用前爪拨弄记下果盘,然后蜷着身子在盘里打盹。

我:“......这就算是同意了吧?”

此篇,为《刺杀辱母者》的后续。

想必大家的朋友圈里已经是各种信息和评论爆炸,被“正当防卫”、“无期徒刑”、“于欢无罪”.....等等充斥着。

作为一个接受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好青年,我想说:“那些叫嚣着于欢无罪,正当防卫的人,你们一个个龇牙咧嘴,顶着空荡荡的脑瓜,就像是一个个被拉着丝线的木偶,线的那头是居心叵测的蛆虫。

我们先来看看一审判决书中写的什么吧。


1。被告人供述

据被告人供述,民警当时并未离开现场,而是在屋外了解情况。

2。被告人母亲供述

被告人母亲与被告人说法,基本一致。

3。客观证据

从监控录像看,民警22:17从办公楼出来后,并未全体离开,4分钟后发现情况,返回办公楼,进入接待室。

从判决采纳的证据看,被告人持刀行凶时,民警仍然在处理问题,不存在“民警离开现场”,且此时已经处于民警介入中,“拿刀自卫”的必要性,并不充分。

于欢和母亲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将道德情感和法律规范混为一谈,无利于公平、公正。那么,回到关键性问题,该案件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

一、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力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tip 1: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可适用于使他人免受不法侵害哦~

1。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tip 2: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tip 3: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tip 4:本案中,被刺的不仅仅只有死者,还有其他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tip 5:在人身安全已有较高保障的情况下,于欢挥刀向讨债者,显然是出于愤怒、羞辱,而非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tip 6:超过必要限度举例,A轻轻打B一拳,B一刀捅死A。

结合本案:

由于于欢的行为致一人死亡,只有符特殊防卫合的条件,才能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刑法》20 条第 3 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论按照网络流传的案件事实或者一审认定的事实,讨债者的实施的行为都不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不存在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据特殊防卫条款,不可能成立特殊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常常在想,大部分人是懒惰的,更有甚者,接受事物的方式也是懒惰的:断章取义、盲目相信、人云亦云、听信谣言......某些媒体以各种形式、方式,博得眼球、关注来制造舆论,他们的良心肯定被黄鳝吃了。

对事物不加以鉴别,盲目相信,就像是大脑空洞的木偶,义无反顾而带着暴戾投身舆论风潮,他们是这个时代的愚人,国家的刁民。

在这场舆论的风暴之中,他眼中满是冷漠,他眼中满是怒火,而他眼中满是欢愉。


Bast

你爱写什么写什么,我只是不想理你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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