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1-06-06 本文已影响0人
墨色青空
高某是某汽车厂的销售总监。2008年7月,高某想自己开办一家汽车修理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胡某借款50万元。高某担心胡某不愿意借钱,谎称汽车厂急需资金周转,胡某要求高某提供担保。高某于是找到朋友刘某,称汽车厂急需资金周转请其为自己做担保。刘某表示同意。有了刘某担保,胡某同意借款给高某,两人签订了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高某填上了汽车厂的名称,未盖公章,签了自己的姓名。后来高某因经营不善,无法还款。胡某遂要求担保人刘某还款,遭到拒绝;又向汽车厂要求还款,同样遭拒。汽车厂称高某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要起诉高某。请问,高某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高某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本案中,高某未经汽车厂同意,以汽车厂的名义借款,其行为侵犯了汽车厂的名称权。高某谎称是汽车厂借款,骗取了刘某的担保,符合重大误解的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本案中,刘某和汽车厂均没有过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不必为高某偿还债务。因此,本案的欠款应由高某自己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