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微普法(2)也谈那场夜案:人不是没脾气,只是碍于修养
去年的论文题目,导师就让我把女性杀人中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细数了多遍,于是这件事,我不分析,看看其他专家学者、微信微博、朋友圈、贴吧怎么说:
近日,昆山的一起砍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这起事件吸睛点在于,被砍者恰恰是先砍人者,作恶者,违背规则者;砍人者是老实者,忍让者,受害者。
受欺负的人,在忍无可忍之时愤怒反击,难道也是犯罪吗?如果连这都不算正当防卫,那什么才是正当防卫呢?
(汹涌的民情,同样的争议,让人不禁想起当年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对于于欢安案,最高法原大法官沈德咏曾撰文表示:当前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并不理想,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说法一: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责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 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
“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骑车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这个案件中,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阮齐林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电动车车主构成了特殊防卫。
“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形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说法二:关键细节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产的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说法三:
宝马男被砍后向车方向跑,他是想到车内取冲锋枪,实施更大的伤害。所以必须把他砍倒,如果他是怂了,应该跪下并举起双手向电动车男告饶,如果电动车男继续砍人,那就犯法了。
说法四: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说法五: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定罪。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29日在《新京报》发表文章称,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案发现场视频,以及公开渠道检索到的“花臂男”(即宝马男)的犯罪记录来看,其倾向于认为,该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叶竹盛称,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骑车男抢刀之后的情境也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叶竹盛表示,从“花臂男”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骑车男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说法六:
还有人要集体捐资出钱为电动车请律师,只求公平正义。
作者小记:我不是专家,我的研究领域太过狭小,与此毫不相干。但是你可以在评论处留下你的看法,不许互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