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申请书(社保缴费记录)范文
前言
在劳动争议纠纷和部分合同纠纷中,经常涉及到调取用人单位或交易相对方社保缴费名单,以证明案件所涉自然人为用人单位或交易相对方的员工,证明案件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最近也有不少同行和本团队沟通调取社保缴费记录的经验,本文提供两个案件的申请书及调取结果供大家参考,欢迎斧正。
范文一: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被上诉人):潘XX,男,汉族,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住湖南省平江县XXXXXX,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0224 8300。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打印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体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名单,核查“林XX”、“詹X”、“李X”、“何X”是否为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请求理由:
申请人与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已经诉至贵院。
2015年5月7日,申请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帝景华苑支行提出强烈要求——公开工资交易明细的对手信息,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该支行对10笔工资交易中的8笔交易(另2笔银行称也应该是“林XX”)作出的书面答复:交易对手(付款人)是“林XX”、“詹X”。
另,本案第三人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所称视频中的“李X”、“何X”为第三人之员工。
请求法院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打印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体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名单,核查“林XX”、“詹X”、“李X”、“何X”是否为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知贵院案件数量众多,但上述材料对本案查清事实有重要作用,申请人恳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调取上述材料,审查被申请人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恶意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依法对其处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潘XX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2015年5月 日
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帝景华苑支行答复。
注:本申请事项从仲裁阶段就开始申请,直至二审阶段主审法官才同意调取,二审法院向社保部门、税务部门调取了广东XX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体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名单。虽然仲裁、一审未调取该证据对案件裁判结果未造成影响,但二审将该社保证据调取出来后,即使未能证明工资支付流水的关联性,但整个案件的核心——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网却一目了然,这是意外收获。
调取结果(判决书摘录):
范文二:
调查取证申请书
——穗劳人仲案〔2018〕5098号
申请人:翟XX,男,汉族,身份证号:422XXXXXXXXXXXXXXX,住湖北省宜都市XXXXXXXX,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0224 8300。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到广州市(增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打印广州市XX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至2018年8月的全体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名单,核查“郭XX”是否为其员工。
请求理由:
申请人与广州市XX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一”)、武穴市XX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已经诉至贵委。
被申请人一不认可“郭XX”为其公司员工,但据申请人所知,“郭XX”确为被申请人一员工,申请人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部分工资为郭XX代表被申请人一发放。
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对本案查清事实有重要作用,申请人恳请贵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调取上述证据材料!
此致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翟XX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2018年9月26日
调取结果(裁决书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