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网:一男子火车上放火被刑拘,已涉嫌放火罪
新京报讯(记者 刘名洋 赵志远)12月21日,在日照开往上海的K171次列车上有一名男性旅客放火。12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南京铁路公安处了解到,目前涉事男性旅客因涉嫌放火罪被南京铁路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列车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12月21日凌晨2时53分,列车内有一男子从座位上站起来,拿着打火机弯腰点燃对面座位的座套。列车员看到列车座套被点燃后,将座套取下,丢在地上用脚把火踩灭。其间,点火男子又两次拿起打火机欲点燃其他座位座套,被列车员制止。
图南京铁路公安处提供24日,新京报记者从南京铁路公安处了解到,上述事情发生在12月21日,日照开往上海的K171次列车上。据列车员介绍,事发前一日21时56分,那名50多岁的涉事男子独自一人拉着行李箱从山东兖州站上车,走到事发车厢第二排的7号座位坐下,后来不知为何在列车上故意放火。南京铁路公安处民警莫静告诉新京报记者,涉事男子姓孟,山东人,平时在家务农,喜欢抽烟喝酒。事发前日,孟某因与家人发生口角矛盾,背着行李出门打工,在车上借酒消愁,后来用打火机点燃列车座位的座套。“现在涉事男子仍然狡辩称是自己喝多,抽烟不小心将烟灰掉在座位上烧着了座套。”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相关规定,孟某故意放火焚烧公众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放火罪,被南京铁路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现在南京铁路警方已经认为其涉嫌放火罪并将其刑事拘留。
那我们来看看一般的放火行为与放火罪的区别在哪里,是怎么认定的?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放火罪与一般的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他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大律网认为,虽然这里的当事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喝多了烟头不小心引起,但是如果最终警方调查发现其存在故意,那么他确实就涉嫌放火罪了。并且在列车上,不仅有公共财物,更有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
本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像放火罪这类危害行为重在预防,一旦危险发生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