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说劳动法(第十二章、十三章)
2020-03-08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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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章主要讲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89条 单位制定公司规定如果违反法律,当地劳动部门就给予警告,并且责令整改。如果因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 第90条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长的单位,劳动部门应该对其警告,责令整改,处以罚款。
- 第91条 如果用人单位出现克扣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不给加班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不补偿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利责令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补偿、并给予赔偿。
- 第92条 如果单位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保设施,劳动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的政府给予停产整顿的惩罚。如果出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93条 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出现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94条 如果用人单位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还要对其进行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 第95条 单位违反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且处以罚款。如果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造成了损害,那么单位要承担赔偿。
- 第96条 如果单位用暴力,威胁,限制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公安机关就要介入,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如果构成了犯罪,就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第97条 如果用人单位留了后门,做了手脚,或者操作失误,导致订立了无效合同,且劳动者造成侵害,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 第98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推延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责令整改。如果对劳动者造成了侵害,该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 第99条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还没有解除与上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且给上家单位造成了实质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社保费,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如果再不缴,加收滞纳金。
- 第101条 单位阻挠相关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劳动行政部门给以罚款,如果构成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第102条 如果劳动者不按照本法,自行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03条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以职位之便谋取私人利益,如果构成了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
- 第104条 工作人员和社保经办人员若挪用社保基金,且构成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105条 如果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还触犯其他法律相关条款且这条法律还规定了处罚实施细则,按照其他法律走。
第十三章
- 第106条 声明地方政府可以自定义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但是要报国务院备案。
- 107条 本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