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商标以谐音传递负面信息
日前,在距离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不远处,一家名为“大开沙界”的餐馆正成为众矢之的——这个餐厅的名字,谐音为“大开杀戒”。南京当地一些市民认为,在如此敏感的地方开设如此名字的餐厅,不仅是对遭受侵华日军迫害致死的同胞们的不敬,也是对国人情感的冒犯。近日,南京市建邺区市监局已对商家进行劝说,要求商家将中文字样遮挡或撤下。(12月17日澎湃新闻网)
在全国50家门店均“安然无恙”的“大开沙界”店招,之所以在南京“水土不服”,显然系谐音所累。相信任何人看见店招上“大开沙界”这四个字,第一反应必然是其谐音“大开杀戒”。尤其是该餐馆距“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不过200米开外,且招牌上方正对着“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的国家公祭日标语,也难怪会让南京市民如此“触景生愤”。
诚然,对当地市监局而言,执法上确实存在“两难”。一方面,“大开沙界”店招同时也是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合法商标;另一方面,该店招所处位置,以及此商标文字的谐音寓意,又不能不让人产生“误读”。因而,当地市监局只是责成其“将文字遮挡或撤下”而未施以处罚,似能让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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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在于,合法并不意味合情,亦不代表合理。众所周知,汉语的谐音作为一种可产生辞趣的修辞格,早已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为人们所喜闻乐见。譬如,谐音谜语,谐音广告,可谓相映成趣。当然,利用谐音“含沙射影”影射他人的负面新闻亦不少见,其“杀伤力”甚至强过直接开骂。
而对早已深度渗入社会生活的谐音现象,显然无法做到视而不见。譬如,当今的苟姓后人中,打算改姓的不少,便是受“苟”与“狗”的谐音所累。再如,倘有人成天以谐音戏弄他人,相信没有人能够泰然自若。既然如此,在距“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仅需步行10分钟的地方,赫然出现谐音类似于“大开杀戒”的“大开沙界”店招,又如何能让人熟视无睹?
即便不说南京的特殊地理位置,“大开沙界”的谐音“大开杀戒”,本身就有渲染“血腥暴力”之嫌。其实,作为该商标拥有者的上海思味谷林餐饮公司,最初既然能够选择避开“最”、“极致”等有违《商标法》的字词,又为何不能顾及谐音带来的歧义?显然,原本寓意为“打开沙拉新世界”的“大开沙界”品牌,并没有想到现今在公众眼里,会异化为“这般模样”。究其原因,似与该商标过度追求“西化”元素不无关系。
既然商标的谐音寓意不可小觑,则不妨将其纳入审批范畴。做到趋利避害。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谐音有可能导致歧义而呈现负面社会效应的商标,应当不予核准。事实上,《商标法》尽管没有专门就商标的谐音语义予以明确规范,但第十条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表述,明显可以适用于对此类商标的审批。如此,由商标谐音语义给公众造成的困扰,则可以随之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