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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真的不会倒闭吗?

2017-07-26  本文已影响140人  匠心哲人
图片修改自网络

相信很多人被保险业务员灌输过这样一种说法:“寿险公司不会倒闭,所以买保险不用担心。”

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一起来追根溯源,一探究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第二款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因此,市场上很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寿险公司只会分立或者合并,不会解散。

这样的说法明显不准确。因为该条文中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的除外条件中还包含依法撤销。也就是说,寿险公司在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下,是可以解散的。所以,上面的说法并不准确。

《保险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分别列明了保险公司在不同条件下被依法撤销的情形,这里不赘述。实际上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这里面有个名词叫责任准备金,通俗的说它是一家寿险公司用于为客户理赔准备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寿险公司的准备金充足率至少是100%,只能多不能少。

那《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一家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寿险公司的客户保单一定会由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接管。

《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从上面的顺序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单持有人"的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的债权,而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这说明我国法律原则上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2008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它的作用是什么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这笔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各家保险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的。这样万一发生了偿付危机,就可以申请动用保障基金。当然,它的救助作用也是有限制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的90%为限;

什么意思呢?

比如:我在A公司投保50万的重疾保险,后来它倒闭了,被B公司接管。结果在发生重疾的时候原来A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支付我的理赔50万元的申请。那么就会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偿,而我最终能够得到的理赔金最多是50万的90%,也就是40万。余下的10万,就看B公司是否愿意补偿了。

所以,所谓"寿险公司不会倒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一旦寿险公司破产或被依法撤销,原来的保单会被接管,但保单利益会受影响。如果选择投保,尽量多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也是为自己未来的保单利益能够兑现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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