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结:《刑法学讲义》

2020-08-30  本文已影响0人  gabz

刑与法

刑法可以拆开2个字分别解释:刑,就是惩罚手段;法,就是规则。

刑法的存在其实是为了约束权力的无限膨胀,属于一种管理手段。
可以想象,一个团体,没有规矩是无办法管理的,所以我们需要明确的规则去管理大家的行为,让大家三观、目标等相对一致;然而只有规则,也是不行,要有配套的惩罚手段,才可以让规则落地。

然而定义规则和惩罚也不容易。
规则,需要明确定义边界。这件事究竟是对还是错,这个行为如何精确定义,相同的行为在不同背景下又会有什么不同。下定义,就需要经过无限怀疑、抬杠。举个例子,我们都知道对人施予暴力,是违反规则的行为,但问题,暴力施予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入罪、是否涉及正当防卫、有意还是无意、施暴人和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太多方面需要定义。
惩罚也是,要入狱3年还是10年,根据是什么,如何界定;遵奉的是报应主义还是功利主义。

但不管如何,管理都需要“刑法”手段,缺少一个都是不完整的。

自由与奴役

书中几个地方都提到了「自由」。
「如果完全采取自由放任,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赤裸裸的剥削。」

书中也多次提到「折中」的思想,绝对的自由就要包容有人信奉不自由;彻底的怀疑就要被挑战“万物可怀疑”本身也会被怀疑。事情都是平衡中立的状态,极端就会引发反向的另一个极端。 ​​​​

客观存在的正义

在此之前我都认为「正义」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强者才有定义「正义」的权力,正义的概念只是人类的一种设计,但书中有一段论述了「正义」的客观存在。

人的所有感觉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观对象,我渴了,所以一定有水的存在;我饿了,所以 也有食物的存在;甚至包括我有性欲也一定有欲望所指向的对象。那么人类为什么有对 正义的感觉,因为一定存在一个正义所指向的对象,否则这种感觉从何而起?

类比论,如果我们将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客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并非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也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挑动着法律人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叫做正义。

死刑的废与存

很多小说、电影都有在探讨死刑存在的必要性。我曾经看过一种废除死刑的论调,就是一个国家是否有死刑,其实对犯罪率并没有太多正面遏制作用,因为大部分命案都是冲动行为,冲动的时候人是不计后果的;从这个功利主义来说,死刑是没有意义的。

文中提到了贝卡利亚,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他提出了主张废除死刑的四个原因,至今200多年的人提出的观点都没有超越这四个原因。

贝卡利亚的第一个论证是社会契约论,但社会契约论的提出者卢梭认为,死刑是合理的,认为人为了组织社会,会同意在必要时允许国家处分自己的生命。另外其他三点理由,其实都是功利主义的论证,只考虑死刑的效果,但并没有考虑死刑本身的道义价值,也就是说他从根本上否定了报应主义。

任何一个问题,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都会有一定的张力,在刑罚论中也是一样,主流的观点依然是在报应基础上考虑预防,因此既要考虑刑罚的效果,又要考虑刑罚本身的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只是一个凡人,不是“完人”,所以还是需要死刑的存在。

具体的人

文中多处提到很多事情不能把人抽象来看,大数据、抽象出来的定义、决定,虽然从客观数据来看,可能是合理的;但过于理性,我们就缺乏关怀,把人看作数据、看作工具、开启上帝视角审判某个具体事件,都是有失偏颇。

特蕾莎修女曾经说过的一段话:我们无法成为伟大的人,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这个世界有太多让人感到寒冷的事情,但如果你能够成为一场光,你就能照亮周边的人,而周边的人被照亮,你自己也能被照亮。很多时候,大家不必强迫自己去做出伟大的事业,我们只要心怀伟大的爱,在每天的小事中让这个世界感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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