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拆迁律师讲征地拆迁那点事儿普及法律知识

啊!你家的安置房是“小产权房”?!那可要小心了!

2019-02-15  本文已影响3人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

  随着我国城镇化脚步进程的加快,当下征地拆迁已逐渐成为热潮,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被拆迁人的我们则最在意的还是补偿的相关问题。而补偿方式的选择多种多样,产权置换的方式则为其中的一种。那么问题来了:拆迁安置房给的是小产权房究竟合不合法?那你可仔细的阅读以下内容了:

图片来源:汇图网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究竟何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必要费用,它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可能会获得一个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效力不明确的证明,但无法办理正规的产权登记手续,无法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证。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而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均属于经济适用房,并不是小产权房。

注意!拆迁律师在此重点强调的是此类房屋本身欠缺合法性,而在实际生活中,征收方与开发商通常为了缩减其成本将小产权房作为被拆迁人的安置房,这实属坑人行为

其次,拆迁安置时给的是小产权房究竟合不合法则要这样来评判。

  合不合法并非是单方面的判定就可以得出结果的,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来决定。但是,根据凯诺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可以再次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这就需要作为被拆迁人的你在协商与签订协议时需小心注意这个细节问题,如对补偿协议有疑问则要及时的与征收人求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他有义务为你解答或公开此等相关信息。

相关法律拓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与征收方协商时,一定要详细看明协议中所约定的各种事项,一字一字的仔仔细细看清楚,看协议中是否存在对我们不利的条款或者标注不清的地方,一定要细心检查,这关系到我们往后的生活千万不可大意!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何法律难题可及时求助于我们凯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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