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2.人民治权(王志勇)
加尔文政治神学七大原则与人权保障:2.人民治权(王志勇)
加尔文神学特别强调治理的文化使命。在基督教中,很多神学体系仅仅把人的得救当作最高的目的,把升天堂视为人生的最高目的,所以在实践中特别强调自己所理解的“福音使命”,忽略文化的建造。结果,因为文化上的弱势,也无法完成福音的使命。一个缺乏起码的人文知识,读不懂圣经,强解瞎解圣经的人,只能是“自取沉沦”,招致上帝的惩罚(彼后3:16)。因此,加尔文神学在世界各地都普遍性地特别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只要重视教育的民族才能行使治权,立于不败之地。
从圣经的启示来看,上帝把治理的权柄赐给人(创1:28;9:1-3)。上帝把治理的权柄赐给人,但绝没有赐给一个人,赐给一个家族,赐给一个民族,赐给一个国家,更没有赐给撒但,而是赐给了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在上帝面前享有治理的权柄,也享有治理的使命和责任。因此,治权平等地归属于每一个按上帝形象受造的人。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生来就具有不可剥夺的尊严,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柄。犯罪固然是得罪上帝,但其直接的表现往往是伤害他人。“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约10:10)。
上帝是至高无上的,但他在造人的时候,使人有一定的意志的自由。他在与人立约的时候,也得到人的同意。比如在西奈山,上帝对以色列人有如此的拯救大恩,但他绝没有把自己的旨意硬硬地强加在以色列人身上。“摩西去召了民间的长老来,将耶和华所吩咐他的话,都在他们面前陈明。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19:7-8)。扫罗和大卫虽然有上帝的恩膏,他们的统治仍然需要得到人民的认可(撒上11:12-15;撒下5:1-3)。因此,公民政府必须是同意式、契约式的政府,也就是说,公民政府必须建立在公正选举的基础上,宪法就是人民设立政府的盟约。若是由宪法确立某个人或政党的绝对权力,这本身就是对宪法的误解和滥用。上帝从来没有赐给任何人绝对的权柄,人所享有的永远是有限的相对的治理性的权柄。不管是个人,还是教会、国家,当其声称自己拥有任何人都不能干预的绝对权力的时候,就已经处于疯狂的边缘了。不管是在教会的治理中,还是在国家的治理中,都要反对把权力集中在一个或一小撮人的手中。
自由是宝贵的,所以也必然是难得的。一个不爱惜自由,放弃自己的治权,不愿意为自由付上代价的民族是不配享有自由的。必须晓得自己的治权,必须晓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治权,如何保护自己的治权。“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8:32)。
强调人的治权,就是强调人的责任。人受造既有上帝的形象,这一形象要求我们积极发挥上帝赋予我们的能力,履行我们自己的责任,尊重他人的权益,同时确保自己正当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一原则所奠定的是责任原则,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主体和对象。最终而言,每个公民都必须晓得,对于自己而言,我们是享受权力的主体;对于他人而言,是我们权利保障的对象。每个人都愿意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但罪人却不想保障别人的权利。因此,圣经特别强调:“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