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眼中的保险!
法律人眼中的保险!
保险这个词大家一定不陌生,今天作为法律人的就带你们从律师的角度去看看保险不为人知的一面。谈及这个话题,始于几年的做过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案情为:张三出借七百万于李四,后李四经营不善,待张三主张权利时,发现李四名下车、房等均已转移走。无奈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及执行,整个流程走下来大概足足两年有余。然值得庆幸的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李四名下还是有十几份人寿保险的。但也正是这次的执行,也让我见识到了保险真的是合法避债途径的不二之选。在后期长达半年的执行过程中,十几份保险压根就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最后的结局就是欠债的李四开着登记在王五名下的豪车,住着登记在王麻子名下的别墅,还有自己为后半生买下下十几份保单,过着悠哉的生活。当事人官司打了几年,搞的这样个结局,我想她应该也是对法律绝望了吧。故事还远没有开始,接着就让我来跟你讲讲那不能动的人寿保单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并非不可执行的财产,那怎么就动不了呢。在分析之前,还是简单的普及下人寿保险中提及到的几个名词:如保单、现金价值、保费等。被执行人购买保险肯定是向保险人购买,其向保险人支付保费,待保险合同约定成就时,保险人向收益人支付保险金这么一会事。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其实购买的就是一份保险合同,然该份人寿保单与一般的合同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只因为该份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当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返还相对应的现金价值,看见没,人寿保单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当然可用于执行其名下的债务。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因为刚才有提及到现金价值的归还始于合同的解除,然合同的解除不是谁都可以的,只有被执行人即投保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你要知道,投保人对外欠一屁股债,就指望这几份保单养老呢,怎么可能那么自觉的提出解除合同,然后再乖乖的拿着现金价值用于执行所拖欠的欠款,那真是脑子有问题。这个时候你就会问题,难道投保人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就不能强制性要求保险人解除该份合同,然后再直接将保单现金价值划扣用于执行。这我得告诉你,法院还真没有这个权利。经过这次的折腾,我特意查了下所以类似执行的案件,有那么几家法院有向保险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要求保险人与被执行人解除xx人寿合同,再用其现金价值用于执行款项。我跟你讲,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急了,我怎么可能会给自己的客户捅刀子呢,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是宁可得知法院,也要使得客户利益至上,不然以后还怎么卖保险哦。就这样,保险公司与法院杠上了,还杠赢了。说的也是有理有据,小到法律本身,大到国际民生。再此,我仅从法律的角度说说,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理由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一旦签订,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险公司无权任意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只有几种法定情形。法院要求的并不在法定解除范围内。
看见没,那么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人寿保单,其名下的现金价值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可以用于执行的,即理论上可行。然实践中,保单的现金价值用于执行的前提是人寿保险合同的解除。然投保人是不可能会主动去解除的,都已经破产了,还指望着这几份保单养老呢。至于保险人嘛,能不配合就不配合,因为这是法院在动他的客户。保险人肯定是会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客户的利益。另外就是,若保险公司贸然解除人寿保险合同,一旦搞错了的话,投保人肯定会找你没完没了。所以嘛,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宁可得罪法院也不会去主动搞客户的。人寿保单的魅力可不仅仅就这点哦,待后期与你娓娓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