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被偶像剧所宣扬的“忠诚协议”,签了就能万事大吉吗?
有的人认为在电影《河东狮吼》里,张柏芝对古天乐说的一段经典台词,堪称夫妻“忠诚协议”的典范:
从现在开始:你只许对我一个人好;要宠我,不能骗我;答应我的每一件事情,你都要做到;对我讲的每一句话都要是真心。不许骗我、骂我,要关心我;别人欺负我时,你要在第一时间出来帮我;我开心时,你要陪我开心;我不开心时,你要哄我开心;永远都要觉得我是最漂亮的;梦里你也要见到我;在你心里只有我……”
但其实夫妻之间所谓的“忠诚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理论上对此也仍有许多争议。实践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有关双方在婚姻里恪守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的协议。如果违反这个忠实义务,那么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一方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
不少人曾问过小编,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用?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因忠诚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最后起诉到法院的,法院通常是怎么认定的呢?
小编于是通过法律数据库,以“忠诚协议”、“离婚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对判决文书进行分析、统计,发现不同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法院对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01/忠诚协议无效
对于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并不会干预。但如果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忠诚协议,另一方起诉至法院的,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无效。
【经典案例】
(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838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02/忠诚协议有效,一方违反协议的,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参照相关约定
【经典案例】
(2013)长民初字第01184号
本案原告邢某曾向被告李某书面保证,不再和陌生异性的男人交往或来往,不再电话、短信联系,不再更不允许和别人发生男女关系,一旦被丈夫李某发现,我自愿将所有财产归我丈夫李某所有,包括房、车产和存款。”后发生原告与他人夜晚进入某厂家属楼事件,为此双方发生诉争。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双方签订的 “忠诚协议”,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但结合本案情况,足以认定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原、被告离婚,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故在财产分割时,考虑原、被告“忠诚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案情况,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房、车分配给被告,由被告负责偿还夫妻共同购房贷款,并付给原告房(含装修费)、车价款30%的折价款,其余动产酌情分配原告。
03/忠诚协议有效,但夫妻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约定的过错行为,或者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过错行为
【经典案例】
(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法院认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
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虽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诚协议》中感情背叛的约定。故被上诉人请求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将上诉人婚前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04/忠诚协议有效,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由法院对赔偿金进行调整
【经典案例】
(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人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05/忠诚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
例如忠诚协议中约定关于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归属涉及到身份关系,抚养、监护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的约定而排除。因此,涉及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经典案例】
(2016)渝0116民初3035号
原告魏某男与被告兰某女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双方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如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行为造成离婚的,违反方失去小孩的监护权,但必须履行抚养小孩义务和自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兰某女仍然与婚外异性舒某男同居生活。后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违反忠诚义务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违反忠诚义务,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双方的约定,房屋应归原告所有。但对于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抚养小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约定而排除。
06/忠诚协议没有生效
如忠诚协议中约定 “一方提出离婚的……”或者“如果离婚的……”,这样的条款属于“离婚条款”,是类似于离婚协议的条款,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这样的财产协议没有生效,法院最后还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典案例】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何某女发现丈夫颜某男经常与一女性保持亲密暧昧关系,双方经过沟通协商后签订了《协议书》。后原告以被告仍然与一女性发生婚外行为,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第11条约定的“若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不得赠予其他人使用)”属于离婚协议条款。因原、被告未能自行协议登记离婚,经法院调解亦未能调解离婚,故该条款未生效,不能作为分割房产的依据。
坦诚的说,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仍然有争议。而且从情感的角度来看,寄望于一纸忠诚协议来维系婚姻,显然是不现实的。
但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并不能说毫无意义。
在法院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并合法、合理地设置协议的具体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制裁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法律规定的空白。因为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到忠诚协议,当一方发生婚外情的情形时,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时,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过错一方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然实践中有的法院并不拘泥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一夜情、通奸、非法姘居这类一般婚外情的行为,也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忠实义务而判令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总的来说,对于尚不构成重婚或不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暂时来说法律难以实施制裁。但如果签订了忠诚协议,并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赔偿数额作出具体约定,便可利用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为法官提供了量化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
其次,在我们过往办理的案件中,像忠诚协议、保证书、悔过书等书面文书中,夫妻一方承认曾经有婚外情、家暴等婚姻过错行为的,并表示会改正,不会再发生过错行为的。“忠诚协议”本身就成了一份证明对方存在婚姻过错的有力证据!一旦双方出现离婚纠纷时,这份协议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据用以证明对方的婚姻过错,或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时谈判的筹码,以支持无过错方争取最大的权益。
类似案例有(2015)鼓民初字第7654号。该案中,法院虽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但同时也认为原告在字条上认可2010年出轨事实并写有保证书,其亦未有证据证明2013年7月30日承认曾三次出轨的字条系在被告胁迫下书写,故应认定原告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忠诚协议”并不意味着可以为婚姻上了一道保险。婚姻情感是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经营的,夫妻间相互尊重、包容、体谅,共同担当起对家庭的责任。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夫妻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共同努力修复破裂的信任。必要时,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学会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和保障自己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