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搬迁到新办公地点该怎么办? -160-9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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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虚心求教:公司计划10月底搬迁到同一个市的另外一个区,员工原来单程通勤时间10分钟,搬迁后单程通勤时间2个半小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为目前公司所在区所在大楼。
请问员工如果不同意搬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补偿金额怎么计算?】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分享了如果要改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应该如何处理才合规的思路;本文第二部分分享了如果员工不同意工作地点的改变,应该如何处理的思路。】
一、变更工作地点需协商:
我们先来看一下,如果要改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HR应该如何处理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以上法律条文可知,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需对此条款进行改动,需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由HR代表公司跟员工进行协商,就工作地点变更事宜协商一致之后,需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工作地点的变更予以重新约定,且要采用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版本公司、员工各执一份。
Tips:以上为如果要改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HR作为公司代表应该如何处理才合规的思路,供题主参考为盼。相关《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文本建议由贵司法务部门出具。
二、不同意搬迁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过程中,员工因为公司新地址离家较远,无法接受该怎么办呢?
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HR可以根据员工的选择而采取对策:
第一,员工考虑后认为离家太远,不想浪费时间,选择主动离职,准备另谋高就。
员工这种选择是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给付员工经济补偿,但是我必须提醒题主,这一步也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好公司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该法条可知,员工如果想主动提出离职,必须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因此在员工选择主动离职的时候,贵司HR就应该告知贵司员工相关法律规定,请员工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三日)。
注意,在规定期限内,公司HR要安排员工做好离职交接及离职审批相关事项,并且做必要的证据留痕。
第二,员工考虑后不提离职,但是也不接受工作地点的改变,只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给付经济补偿。
如果贵司HR跟员工就工作地点的改变进行协商之后,员工考虑之后既不主动提出离职,也不接受工作地点的改变,那题主应该如何处理呢?那只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给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可知,如果HR与员工协商之后未能就工作地点改变达成一致,且员工不主动提离职,那题主所在公司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给付劳动者以经济补偿。
另外,建议题主所在公司距离员工最后工作日至少提前一个月把这个事情协商清楚、签好《解除协议》,就不用给付代通知金。
最后,提示题主一点,跟员工协商的时候,也要提醒员工现在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不容易,可以让员工权衡利弊。
Tips:以上就是员工不接受公司工作地点变更可能做出的反应以及贵司HR对于不同反应该依法采取的策略及做法,供题主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