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学法律知识

2023-10-06  本文已影响0人  a臻善美

今日在某报纸上看到一则新闻题目,《抽奖获得“汽车一年使用权”,兑奖时商家却要2万押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阅读了新闻内容。

某女士参与商场的活动抽奖时喜中特等奖——奇瑞QQ冰淇淋新能源汽车一年使用权。中奖者与该商场工作人员联系兑换商品,商场却一直未给出答复,遂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商场称该奖项应由提供汽车的第三方兑现,因此需要中奖者支付2万元押金和使用期间的保险费,而中奖者不情愿交纳,所以中奖车辆才一直没有交付。中奖者称开奖的时候并没有告知需要交纳费用,是向商场主张兑奖时商场才告知。

我在想,如果是我或才身边的朋友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咋办才好呢。正好下面有给出方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奖券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商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抽奖活动前期宣传中对“中奖需支付押金及使用期间的保险费用”这一事项进行明示,部队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税判决,被告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交付奇瑞QQ冰淇淋新能源汽车一台,并至车辆交付之日起给予一年使用权。

法官解释商场举办的周年店庆抽奖活动其实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出的要约,其展示牌的文字、标语可以视为要约内容。本案中张女士参加商场的抽奖活动,中奖是承诺行为,至此张女士与该商场之间就达成了奖券合同,而且从双方提交的现场照片,朋友圈广告来看,商场在宣传过程中并未说明中奖后需要支付车辆押金及使用期间的保险费用,因此这并不能成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商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中奖车辆。

法官再次提醒举办抽奖活动的商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前期宣传的内容向中奖者兑付奖项,不能事后再增设条件。

虽然自己没有亲身经历类似的事情,看新闻,看报纸,可以增加阅历,从这则新闻可以学习到一些法律知识,如果以后碰到这种事情,就不会那么一无所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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