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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2020-04-17  本文已影响0人  天工铸剑

第九讲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微信号:小沛会计 经纬财税教育 

企业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可能同时向客户提供该产品的质量保证。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可能是生产商家的保修、标准质保或延长质保。新收入准则对于质量保证条款区分两种类型,并分别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

1.质保类别的识别

(1)如果客户可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例单独定价或议定的),属于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除具有合同所述功能的产品之外的服务,此类质量保证是可明确区分的服务,企业应当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客户不具有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选择权,但质量保证或部分质量保证向客户提供产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之外的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考虑的因素:

①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

②质量保证期限,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

③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如果客户不具有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选择权,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或所承诺的质量保证中的部分也不是向客户提供产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之外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质量保证进行会计处理。

2.质保类型

(1)服务类质保(属于履约义务的质保)

对于服务类质保,企业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项单独的服务,该承诺的服务应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分摊至产品和这项单独的服务。

(2)保证类质保(属于非履约义务的质保)

由于保证类质保没有向客户提供除具有合同所述功能的产品之外的其他服务,因此,不将其作为一项单项的履约义务,不对其分配交易价格,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无法合理区分同时承诺的服务质保和保证质保

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同时包含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应当分别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无法合理区分的,应当将这两类质量保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企业在产品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情况下支付赔偿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企业承诺对因专利权、版权、商标或其他涉及企业产品侵权的索赔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向客户作出赔偿,都不会产生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上述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思考题一】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部手机。该手机自出售起一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此外,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进水)等原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该维修服务不能单独购买。

【解析】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维修服务。甲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甲公司对由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该服务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思考题二】某企业是电脑制造商和销售商,与甲公司签订了销售一批电脑的合同,合同约定:电脑销售价款360万元,同时提供“延长保修”服务,即从法定质保90天到期之后的三年内该企业将对任何损坏的部件进行保修或更换。该批电脑和“延长保修”服务各自的单独售价分别为320万元和40万元。该批电脑的成本为144万元。而且基于其自身经验,该企业估计维修在法定型质保的90天保修期内出现损坏的部件将花费2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析】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0

   合同负债(服务型质保)   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4

 贷:库存商品             144

借:销售费用          2

 贷:预计负债(保证型质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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