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要交增值税了?其实,你这样处理就对了!
政府补贴要交增值税了?其实,你这样处理就对了!
彭怀文
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
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从事兽用生物制药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销售业务。
1.假设2019年12月,该公司取得如下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具体情形如下:
“非洲猪瘟”疫情爆发后,因市场上仅有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研发成功应对疫情的新型疫苗,该药品正常销售单价100元/盒(含税价),为满足市场需要,政府对该公司实行按指导价格销售,规定该企业以50元/盒(含税价)的价格对外出售,对于政府限价造成企业发生的销售损失,政府以50元/盒的标准乘以该公司对外销售数量通过国家财政予以补贴,期间该公司对外销售的该型号疫苗100万盒,收到中央财政补贴5000万元。
2.假定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20年1月,对外销售“非洲疫情”疫苗100万盒,收到中央财政补贴5000元。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甲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购置专用研发设备可申请财政补贴,为此,甲公司于2019年12月向当地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15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其对购置研发专用设备的补贴,2020年1月实际收到政府补贴款150万元,所购置的研发专用设备共计发生采购支出400万元(不含税)。
假定兽用疫苗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联合判断,甲公司销售疫苗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应按照收入准则进行确认。
1.根据45号公告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甲公司2019年12月份销售疫苗:
借: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2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9424.78万元
说明:税额=100*50*13%/1.13=575.22万元
2.根据45号公告规定,2020年1月1日后取得与收入或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2020年1月销售疫苗:
借: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万元
说明:税额=100*100*13%/1.13=1150.44万元
3.根据45号公告规定,取得与收入或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甲公司2020年1月收到市财政专用研发设备补贴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0万元
贷:递延收益 150万元
然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分摊“递延收益”,分期确认“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在处理购进设备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净额法)。
对于会计上无论采用那种会计处理方法,都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