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想法

拒绝“审查同行”:律师的边界与尊重

2025-04-13  本文已影响0人  海客曰

在日常法律服务中,有时客户会把其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拿来,请我们“审核一下”,希望我们判断对方的法律分析是否妥当。这种请求看似合理,实则存在较大问题,我们原则上应予以婉拒。

首先,从专业伦理上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其执业判断、事实基础和委托人的信息独立作出的法律判断。这一判断本身应当获得尊重。如果不是应法院、监管机构或客户明确要求下进行的“法律会诊”或“复核”,其他律师对该法律意见书作出实质性评价或判断,是对同行独立执业的不尊重,也可能破坏法律意见制度本身的权威性。

其次,从制度角度来看,律师不是法官。法律意见书是否“正确”,只能由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者——法院或监管机关来判断。只要该法律意见书没有明显违法、违背常识或基本事实错误,我们应当视其为一个成立的法律意见存在,不能擅自置于“对错”的位置上重新审查。否则,整个法律意见机制将陷入彼此质疑和无限内耗,最终导致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人人自危、人人回避责任。

再次,这种情形与医学中的非会诊场合极为类似。一名医生为患者开具处方或提出治疗方案,若无病人授权和医院安排,其他医生原则上不应对其进行审查或公开评价。法律服务亦同理。每位律师出具意见时都有自己的背景判断、证据依据和风险评估体系,旁人很难也不应在不了解全部背景的情况下去评价其结论。

最后,接受客户这种请求,也容易引发责任风险。如果我们对其他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作出否定性评价,一旦客户据此做出错误决策,可能会将责任追溯到我们身上;而如果我们支持该意见,一旦该意见被认定为错误,也可能牵连我们对其“审核不当”。因此,无论是从专业伦理还是风险控制角度看,最稳妥的做法就是原则上不予评价。

简而言之,法律意见书的审查,应由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责任主体来完成,而不应由其他律师在非正式程序中代行之职。尊重同行的意见,就是尊重整个法律职业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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