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哪些工作?
文|卜令博律师
一、阅卷
1.复制案卷材料。
现在检察院都会把案卷材料扫描,制成电子版,拷贝到光盘里交给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拿到全面的材料,不要有遗漏,特别是退补重报的案子,每次补充侦查的材料,都要及时去案管部门领取。
若不放心的话,最好是当案卷移送法院后,去核对一遍。核对的方法是先数案卷有多少本,再把每一本的目录拍照,带回去与你已经拿到的案卷目录相对照,确认案卷的完整性。
只有保证案卷完整,你才能与公诉人同频。否则,你的辩护有可能就是一个笑话。还会被公诉人、法官,甚至当事人所鄙视。
2.制作阅卷笔录。
要求体现如下事项:
(1)现有证据能认定的事实。
即你看完案卷以后,你认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哪些。需要列出事实,再摘录出相关证据。
(2)存疑的事实。
即当事人所述的待证事实和《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但证据不足的事实。
一般来说,拿到案卷材料后,先把《起诉意见书》打印一份,带去会见当事人。让他看看《起诉意见书》,问他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什么异议。
如果有异议,要求其说出具体的异议,以及理由,直至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然后,再问当事人,除了《起诉意见书》以外,还有什么对其有利的事实没有。若有,也要求其说出具体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3)需要核实或者调取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或者阅卷中发现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律师无法取得,或者不方便自己去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检察院去调取。若检察院不调取,到审判阶段再申请法院调取。
(4)确定辩护方向,归纳辩护观点。
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后,应当对案件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确定案件的辩护方案。
有了辩护方案后,要与当事人沟通,征求其意见,然后要向委托人通报你对案件的看法,以及你的辩护方案。
(5)需要在公诉阶段解决的其他问题。
比如,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退赃,退赔,与被害人和解,认罪认罚,等等。
3.善于借用工具。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现在是信息时代,要善于借助科技工具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熟练掌握各种办公软件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二、会见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主要向当事人了解如下事项:
1.其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事实的异议,以及能证明其异议成立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2.除《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外,还有没有其他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存在,以及能证明该事实成立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3.其供述是否属实,以及不属实的原因。
4.从犯、未成年、自首、立功、退赃、悔罪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情节。
5.有无非法证据排除情形。
若有,需要律师单独做一份《会见笔录》,且要当事人尽量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为下一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做准备。
三、取证
1.物证、书证
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物证、书证的法律程序和具体要求办理。
2.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除了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安全。
一般侦查机关没有找过的证人,比较安全。或者侦查机关虽然找过,但律师查证的是《询问笔录》中没有记载的内容,也比较安全。
如果是侦查机关已经找其作过证,律师欲通过向证人取证,推翻其原证言,而原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律师应当特别小心,这种情况风险最高。
针对这种高风险的证人,建议律师不要同证人接触,待审判阶段时申请其出庭作证。
3.申请调取证据
对那些律师无法取得,或者不方便去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
4.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经请教鉴定专业人士,发现鉴定确有错误,或者不足之处,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不利于当事人的影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如果鉴定出现错误,反而对当事人有利,那么当然不必申请重新鉴定了。
有人说,律师不需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吗?
当然需要。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种规定是非常正确的。
不过,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不能做不利于当事人的事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案件中出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错误,辩护人没有法定义务指出其错误。相反,辩护律师还有保密义务。
四、出具《律师意见书》
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以后,应当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提出辩护方案。
经与当事人、委托人就辩护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以后,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其实,刑事辩护就是一场阻击战。每一个诉讼环节都是一道防线。
比如,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等。每一个诉讼环节都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利益。
当然,这需要辩护律师,既要熟悉每一个环节的辩护工作,也要有把控全局的能力,知道在什么环节,更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什么利益。
我曾经在前面的公众号文章中,探讨过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心理。如果我们能够洞悉办案人员的想法,顺着其想法去做,我们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当然更大,更有利于取得辩护效果。
1.审查起诉阶段出具《律师意见书》的目的:
(1)不起诉
如果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律师应当尽力争取对当事人不起诉。若能作不起诉处理,则当事人未来没有犯罪记录。大多数当事人,特别是公职人员,是很看重这个的。
因为一旦被判处刑罚,公职人员就会被开除。其他人员有犯罪记录,可能会给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2)减少罪名或者减少犯罪事实
大多数案件,虽然最终会提起公诉,但若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犯罪金额,那也是阶段性的胜利。
(3)重罪变为轻罪
如抢劫变成抢夺,贪污变成职务侵占等。
(4)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如争取认定自首、立功等。鉴于审判阶段,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尚未可知,公诉人一般不会在《起诉书》里明确认定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中会说“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5)改变强制措施
有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的有利态势。
一般来说,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的当事人,审判阶段判决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有80%以上。
2.注意:审查起诉阶段,同公诉人谈案件证据问题,一定要慎重。
昨天我说的那件妨害公务案,我当时想争取不起诉,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就提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
但可能因被害人系某区政法委书记的儿子,估计检察院不方便做不起诉处理,所以我一提意见,就退回补充侦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最终还是诉到了法院。
这么一来,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反而变长了。如果我不提意见,检察院不退补,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可能还短一些。
另外,有些证据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来,公诉机关经退补就完善了,反而不利于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如果在审判阶段质证、辩论时提出来,可能会获得法院的从轻量刑。因为法院对证据有瑕疵的案件,往往量刑时会考虑从宽,有时候从宽的幅度还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