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
实践过程中,一旦启动征地拆迁相关工作,那么被拆迁人就会陆陆续续的收到各种与拆迁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都至关重要,比如最常见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但不论是哪个文件,在收到时,被拆迁人都要注意,如果忽视那么可能就会让自己非常的被动。
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在征地拆迁中最常见且会对自己造成一定威胁的几个文件,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在征地拆迁时,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是咄咄逼人的给出具有紧迫性和强制性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当被拆迁人收到它时则意味着房屋很有可能被强拆。
不过,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必须是建筑物或是设施属于违建或是违法占地。
此时被拆迁人就要谨防,如果自己的房子明明不是违建,拆迁方却以违建的名义要限期拆除或是强拆了,那么就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筑不予任何的补偿,而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或是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往往会使用这一招数,来达到了征收的目的。
其次,被拆迁人还应当要注意,能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种违法建筑坐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第二种若违法建筑坐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不过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如果是其他相关单位作出的那么此文件就不合法。
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必须是,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就有可能会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这也有可能是他们为达到征收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因此,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该文件内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来维权,不然面对的则可能是被强征。同时也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向律师说明自己的情况,让律师帮助自己尽快找到他们的违法点。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同以上两点相似,实践中,当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低于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时,很多被拆迁人都会拒绝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可这种行为往往会引起拆迁方的不满,紧接着相关部门便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威胁被征收人搬迁。
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时,被拆迁人要注意的是,在被拆迁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如果没有在6个月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撤销该文件的话,那么,市县级相关部门便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是强拆拆迁人的房屋。除了以上三个文件要格外的注意以外,下面这三个文件如果没见到那么也要及时的咨询律师。
一、拟征地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不过要注意的是,在贴出拟征地公告之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如被查出,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与此同时,在得知要征地时,被征收人应将与征收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相关证件要保存好,如果有人提前收房产证以及土地权属证的话,记得千万不要着急的给他,且要懂得以防后患,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且也要学会一些法律知识,如遇到问题,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知情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告。
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进行公告的话,那么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告,在没有公告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办理一切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同样的,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公告,同时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以上的几个文件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重要,如果有哪一个漏掉或是稍不注意都有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一旦遇到,在自己不知道要怎么解决的情况下,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让律师在法定期限内介入到案件当中,才有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