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选家族信托来传承财富

2019-01-21  本文已影响47人  邹添华007

前阵子香港十大富豪之一许世勋离世,其去世后曝光出来的420多亿港元资产的处置方式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原来老爷子在生前就对这些巨额资产做好了安排,一半财产用做慈善,剩下的一半用来做家族的信托基金和购买巨额保单。

按照老爷子的这种安排,其儿子儿媳许晋亨、李嘉欣夫妇每月只能从家族信托基金中领取200来万港元做为生活费,不能直接继承到一笔巨额的遗产。消息出来后,很多媒体都说李嘉欣的豪门梦就此结束,老爷子很有远见的为防止“败家”提前做了规划设计,许家的豪门家族地位能够得以延续。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家族信托。

一、家族信托的历史渊源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现代的家族信托制度,则是起源于英国,完善于美国。

在11世纪的英国,许多教徒都非常热衷于在自己死后将土地捐赠个教会,以表现自己对宗教的虔诚信仰,但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教会是免征税的,所以这种行为就大大损害了皇室、领主这些世俗统治者们的利益。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世俗统治者在13世纪的英国通过了“没收法”,禁止人民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

教徒们为了避免土地被没收,同时又能将土地捐献给教会,在13世纪中期,他们就将土地转让给社会上的某人,但实质却是委托这个人管理经营土地,并将该土地上所产生的收益捐献给教会。这种模式,就是后来人们所称的“USE”制度,这被视为是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信托制度。在20世纪美国经历了长达25年的经济繁荣时期里(这段期间又被称为美国的“第二个镀金年代”),美国的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家族信托在美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法律大环境,促进了家族信托在美国的运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富豪选择利用家族信托的方式管理和经营家族资产。

目前,家族信托在国外(地区)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在欧美、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非常多富豪、高净值人士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形式来进行财富管理,以此来保障子孙的收益以及对家族资产的集中管理,从而实现“财富永不眠,家族永不落”的目的。

二、家族信托在中国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家庭财富的迅速增长,高净值人士对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需求日益强烈。家族信托凭借其特有的优势,引起了许多富裕家庭在考虑财富传承时的关注。但在我国,家族信托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其市场规模较小,功能发挥不够充分,面临着不小的发展障碍。

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了37号文,首次提到了家族信托,并将其豁免于资管新规。在该文件中,官方首次定义了家族信托的概念:“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设置家族信托的门槛为1000万以上。

三、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1.财富传承功能

富豪或高净值人士们通过自身的努力积累了大量财富,他们普遍希望能够将这些财富无损地传承给后代,但同时又担心子孙们会因“败家子”、子女分家、婚变等造成财富的损失和稀释。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他们就可以通过设置灵活各类条款,如期限、分配方式、受益人获益条件等保证财富能够得到顺利传承。

家族信托一般可以设置较长的期限,如香港的家族信托管理期限可达80年,开曼群岛可达150年,美国个别州甚至可以设置无限期存续的家族信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家族信托存续期限制,目前存在的产品多为30-50年。

2. 保值增值功能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设计灵活的信托条款,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可以达到自主管理财产的目的。通过自主管理的方式,深耕自身熟悉的投资生产领域,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财产进行管理,都能让财富的保值增值有着一定的保障。

另外,如果委托人完全交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也可利用丰富的信息渠道与全球视角进行资源整合与资产配置,实现委托人个性化的投资需求,从而达到财富的保值增值。

3. 风险隔离功能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大多都是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当企业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时,企业家个人资产极有可能成为偿债对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甚至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在家族信托中,基本都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可以避免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全部损失,同时也能避免债务向受益人转移。同时,通过家族信托,也能避免 家族自身的败家子因素。像前述的许世勋设置的家族信托,很多人就认为是为了避免许晋亨败家影响家族财富的衰败。

在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也就意味着,受托人在成立信托后发生的债务不能通过家族信托追偿;受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也具有非继承特性。

此外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下,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但如果在婚前将个人财产装入家族信托还可以实现婚前财产隔离的目的。像默多克就设有家族信托,所以他在与邓文迪离婚时他的134亿美元的家族信托资产就没有受到影响。

还有就是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置,也能避免后人因遗产问题发生争产纠纷。

4. 节税避税功能

节税避税主要指规避遗产税、财产税、赠与税、转移税等财富传承税负。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信托,是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在日后财富传承时就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等税收。税收只在最初和最后的转移时才会发生,信托的时间越长,这种节税避税的效果就越明显。

5. 隐私保护功能

信托可有效保护家族隐私,信托设置条款的灵活性,让家族信托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设计。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中可以设定多个不同的受益人,不同的受益人间互不知道对方的信托收益金额,甚至互相间都不认识。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家族信托中就可以将其非婚生子女甚至情人也纳入到受益人的序列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无须对信托的具体内容进行披露,这样委托人的隐私就得以保护。

正是因为家族信托具有以上这些有点,所以才会使其成为许多富豪、高净值人士进行财富传承时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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