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读民法典0323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7条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你知道
第58条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60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63条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65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66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相关全是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68条法人终止,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69条法人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0条法人解散后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71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72条清算中法人活动的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73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