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55/1260之农村承包经营户
引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在城市、农村同时铺开,席卷全国,城市出现了个体工商户,农村出现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农户,一起登上了舞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一直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个体户、农户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解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在城市、农村同时铺开,席卷全国,城市出现了个体工商户,农村出现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农户,一起登上了舞台。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一直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个体户、农户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对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了规定和定义。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该定义:
其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经济成分划分,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有其他成分的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属于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村承包经营户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其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家庭承包经营。这规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职能是从事家庭承包经营,同时,也可以看出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不是以个人为单位,
二、实务
国家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一直没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专门法律。2023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将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1月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首度亮相。草案很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将再次重申: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启示
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登记,成为民事主体。而农村承包经营户,则无此要求。谈到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可避免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避免要谈到土地。在广袤的中国农村,土地有归属于国有的,也有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对于归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在很多人误解当然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即归属于村委会,实际上,要认真研究集体土地的由来,就会发现,集体大多数归属于村民小组所有。但现在村民委员会侵害村民小组权利的事情比比皆是,“三农”问题需要有识之士认真研究解决,而不仅仅是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