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一楼的住户交电梯费公平吗?|思维
一、引子
近日,我家小区很多楼房一楼的住户陆续收到的法院的传票,原因是他们自入住小区至今8年没交已电梯费,与物管起了纠纷。一楼某住户刘先生表示,“我住在一楼,从来都不会用电梯,我为什么要交呢?并且负一层的电梯通往停车场,我也没有车,从来没有使用过电梯,让我每个月交钱我觉得不公平”。刘先生认为,电梯应该是“谁使用谁付费”,让一楼住户交电梯费明显是不公平的。
物业公司反映,电梯等公用设施的维修费通常来源于各户每月缴纳的管理费所形成的奖金池。而管理费的缴纳多少取决于专有面积,和层数无关。因此,不管是1楼住户还是最高层的住户,如果专有面积一样,就要同等负担电梯的维修费用。电梯是属于小区共有的部分,每个人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不能以不坐电梯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
那么,像刘先生这样的低楼层住户,不交或者少交电梯费用是否合理?电梯费如何分摊才合理呢?
二、一楼要不要交电梯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第72条:
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楼业主是应该缴纳电梯费的。
三、如何分摊电梯费才公平?
有关专家表示,一楼业主在不使用电梯的情况下,要交与其他高层使用电梯多的业主同样的电梯费也不尽公平,物管公司可以考虑让一楼业主可适当少交电梯费, 最好是实行阶梯式或划段式标准收取电梯费,这样的话就显得既公平又合理了。那么,如何让类似电梯费等公共费用的分摊更加合理呢?
《议事的科学》一书给出了相关的理论解释
提出“沙普利值”的沙普利博士,获201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公用设施的费用应该如何分摊?谁都想减少自己的开支,没有哪个选项能获得全体一致赞同。另外,用多数决让某个人支付全款也有失妥当。即使是公用设施,每个人从中获取的利益也各不相同。这类问题需要一种容易接受且公平的费用分摊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沙普利值”,是一种按所得利益分配的支付方法。
具体如何分配呢?为便于大家理解,我们以5层公寓电梯维修为例。对应“沙普利值”的分摊方案如下:
1层住户不使用电梯,因为分摊额为0
1~2层的维修费用(C1)由2-5层的住户分摊。
2~3层的维修费用(C2)由3-5层的住户分摊。
3~4层的维修费用(C3)由4-5层的住户分摊。
4~5层的维修费用(C4)由5层的住户分摊。
至此,有细心的读者肯定已经发现以上方案的BUG。对,那就是与现行《物权法》与“最高法司法解释”不符的地方,居然是1楼住户没有分摊电梯费用,这是怎么回事?
四、有没有更公平的方法?
这里就牵涉到另一个关键问题,只用“沙普利值”决定费用分摊是否有失公允?因为就算1楼住户从来不用电梯,是否也从正常运转的电梯中获得了利益呢?如果公寓的电梯一直故障没有人修理,即便1楼住户不使用电梯,资产价值也会下滑,搞不好还会使公寓楼变成贫民楼。
可见,维修电梯有两项利益:
(1)电梯本身的便捷性。居住楼层越高,受益越大。
(2)电梯可提升公寓整体的安全保障价值。这可视为各层住户的共同利益。
在《议事的科学》中提到:
“凸组合”示意图在(公用设施的)费用分摊中,费用总额有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按沙普利值走,另一部分按均摊走。这种方法在数学上叫做“凸组合”。
为了让说明更加简单,我们以每层只有1户住户的3层公寓为例讲解“凸组合”的应用。
假设维修费用总额C=48。
首先计算沙普利值。
设1~2层的维修费用C1为36。这些费用由2层住户负担18,3层住户负担18。
设2~3层的维修费用C2为12(48-36)。这部分费用全部由3层住户负担。
于是,各层的负担金额分别是1层负担为零,2层负担18,3层负担30。
现在,我们假设我们考虑到“(2)电梯可提升公寓整体的安全保障价值。这可视为各层住户的共同利益。”的价值,将总费用的50%,即24(48*50%)用均摊原则进行分配。
用层数除总费用的一半24,得出每层各负担8。
将沙普利值减一半后,1层仍为0,2层为9,3层为15。
在每层的均摊基础上加上减至一半的沙普利值,得出各层实际应负担的费用为:
1层为8+0=8
2层为8+9=17
3层为15+8=23
这是将比例控制在50%时,沙普利值 和均摊的“凸组合”的值 。在实际应用中,比例有可能会有所调整,但这个值也可以用相同的算法得出。
五.结束语
生活中类似“1楼住户要不要分摊电梯费?分摊多少才合理?”的问题很多,相似的还有“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法院为何判定所有住户和物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等,都应用了一定的“议事规则”,这种规则,是建立在对于利益与责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合理匹配上。所谓公平,没有绝对的,只是相对的。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公正的标准:
“平等的人应受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