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五大财产风险及十大对策
婚姻,是男女双方建立的极为特殊和深度的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是“终身大事”,关系到一个人的前途命运、社会声誉、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质量。婚姻会带来很多收益,同时也会带来很多风险。婚姻最大、最直接的风险,就是财产风险。
结合中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本文将深入浅出地揭示婚姻中的五大财产风险,并提出十个实用的合法对策。
婚姻的五大财产风险
财产混同
隐瞒财产
转移财产
对外举债
擅自处分
财产混同:婚后所得实行法定的共有制(除了几种例外情形),简单地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隐瞒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存款或者购买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隐瞒对方。
转移财产:一方隐瞒对方,将共有财产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名下,或者将共有财产挥霍、毁损掉。
对外举债:一方对外借款,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甚至是伪造债务。
擅自处分: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
防范婚姻财产风险的十大对策
掌握证据
签订协议
房产加名除名
个人财产固化
父母出资购房
婚内分割
债务抗辩
查封撤销追讨
订立遗嘱
购买保险
策一
掌握证据
掌握配偶的工作情况和经济情况,保存相应的证据。对于房屋和车辆,要保存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行驶证、购车协议等原件(至少复印件)。对于配偶银行卡存折、理财产品的资料,最好保存复印件或者拍照保存电子版。对于配偶的工作单位、开设的公司,起码要知道正确的全称,如有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就更好。
特别提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就应当留心收集上述资料,否则待夫妻双方感情恶化,就会互相防备,甚至已经分居,此时很难顺利拿到证据。
对配偶的财产情况,一方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在广州,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可以到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配偶名下的公司、房产和车辆的情况(只能查广州的)。但对于银行、证券等账户,只有公检法等部门有权去查,当事人申请法院去查,必须提供开户行和账号线索。
策二
签订协议
第一、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处理,该约定优先于法定。双方对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任意约定,但不能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对没有约定的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对于标的额大或者不能立即履行的约定(比如房屋尚有贷款,不能办理除名或加名等),建议进行公证,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另外,若双方签订的为离婚协议,但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在诉讼中一方可以反悔,该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无效,故建议不要在协议的标题或内容中出现离婚字眼或意思表示。(相关法条:《婚姻法》第19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14条,《合同法》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
特别提示:协议是夫妻改变法定财产共同制的唯一途径。
第二、夫妻可以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在一方出轨时赔偿对方的金额或者财产的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忠诚协议的效力,未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的,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剥夺法定的人身权利义务,会被认定为无效,若违约责任畸高,会适当调低)。
第三、夫妻之间借款,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视为对财产的特别约定,离婚时可按约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6条)。
对策三
房产加名除名
在中国,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双方涉及到房产的约定,应尽快办理相应的加名或除名的手续。比如说,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相当于赠与),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变更为一方所有(即一方放弃所有权),对共同共有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等等。若双方只是书面约定而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则第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保护第三人信赖房屋登记公示公信力的利益);第二、一方可以反悔(受益方为防止对方反悔,可以进行公证,且协议标题及内容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
对策四
个人财产固化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已经废除了原婚姻法中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转移的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但有一点要注意,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式上的变化,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被混同为共有财产。比如说,婚前的存款和现金,婚后转到对方名下或联名的账户,或者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将款项用于共同购房。建议保留资金走向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取款记录,最好夫妻签订协议,写明资金的来源和各自对新购置财产拥有的份额(在此情况下,如无约定,离婚分割时,有些法官也会考虑资金来源,适当倾斜),或者约定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如无约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均为共同财产)。
对策五
父母出资购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一方名下的,房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运用这条要注意三点:第一、“父母出资”,必须能证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父母,从证据的角度,建议购房款由父母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卖方;第二、“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若登记在配偶的名下或者配偶为产权人之一,则无论婚前婚后,此时父母的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部分赠与给对方;第三、若一方主张自己父母的出资是“借款”,则不适用这条。出资是赠与,借款是债务,乃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对策六
婚内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婚内分割财产(在此之前,必须是离婚才能提出分割)。两种特殊情况为: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有抚养义务的人有重大疾病,对方不肯支付医疗费用,前提是不能侵犯债权人利益(为防止夫妻串通,以析产逃避债务)。
这个法条有两大问题没有明确,第一、有权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全部或部分,还是仅限于被侵权的财产?我个人的意见是该选择权在原告。第二、对没被分割的财产,或者是分割后新增加的财产,是实行共同制还是分别制?我个人认为应该实行共同制, 因为夫妻关系仍存续。
特别提示: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建议尽快起诉要求婚内分割。以防夫妻财产的继续减损。
对策七
债务抗辩
债务抗辩:婚姻中最大的财产风险,还不是财产的减少,而是债务的增加,尤其是不确定甚至不知情的负债,会把人拖进无底的深渊。婚内或离婚时,甚至离婚后,都有被追债的可能。
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追债,另一方最好加入诉讼提出抗辩,尤其是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若执行程序中,非被执行人的配偶可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个人财产都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想摆脱债务,第一、否定真实性,从几方面着手: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汇款证明及取款证明、借款的用途及资金的去向,借条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第二、否定债务的共同性,1、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2、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或3、没有和配偶共同举债,且借款或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并非履行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无合意,未受益,无义务)(婚姻法第19条、41条,司法解释一第18条、司法解释二第23、24、25、26条)。
对策八
查封、撤销、追讨
查封: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可能,在提起离婚的同时或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房产、车辆或对方账户。
撤销:对于日常事务,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对于重大的财产处分(何为重大,法律没有界定),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对方有权主张处分无效,予以撤销,但若相对人若构成善意取得,则受损方只能在离婚时向擅自处分方追偿(中国尚未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物权法第106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司法解释三第11条)。
追讨: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财产,或者对方转移隐瞒的财产,可起诉要求法院分割(婚姻法4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司法解释三第18条).
对策九
订立遗嘱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若没有订立遗嘱,一方去世后,配偶有权继承其个人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逝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各占四分之一)。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合理分配,尤其是保障老人和孩子的物质需要。因为迷信遗嘱不吉利,很多中国人都不愿意订立遗嘱,导致了身后的大量纠纷。其实相对于须双方达成合意、操作性较低的协议,遗嘱相当于单方面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安排,非常灵活和自由。对于那些感情不好,又不愿或不能离婚的夫妻,也是一种消极的救济。
特别提示:为避免出现纠纷,建议立遗嘱人同时进行遗嘱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以便届时遗嘱继承能顺利落实。
对策十
购买保险
夫或妻可以为自己投保,指定受益人。根据继承法和保险法,保险的身故利益不属于遗产,而是由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证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财产。保险胜于继承之处在于节省税费,免除还债责任、保密性强、快捷方便。此外,夫或妻一方因受伤或疾病获得的理赔金,具有人身属性,为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对方也无权要求分割(婚姻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