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加班,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
五一前夕,网络上爆料说某公司员工因为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法院审理之后,判员工赔偿公司损失一万八。
具体事件有如下的描述:
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
带师兄去查过《劳动法》之后,认为这个判决不太妥当。
《劳动法》里明确规定加班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并且延长的劳动时间也有具体的限制。而不受限制的加班时间必须是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规定来看,公司产品检测显然不是以上的情况之一,而关于第三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信也是关于公共福利和政府行为的,不可能包括公司的产品检验。
在责任划分的时候,带师兄觉得将公司损失加到员工头上,有失公允,也没有基础。
其一,员工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内已经按合同完成工作,加班不属于员工的义务,员工有权拒绝加班。而因为没有加班导致的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协调生产行为,应该追究的是公司生产部门和人力部门的责任,而不应该将这个损失扣在员工的头上。
其二,公司相关的领导涉嫌个人报复。带师兄不清楚两名员工与安排他们加班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但是相信,在员工劳动合同即将结束的时候,将只能加班才能完成的检测任务分配给两名员工头上,是一种压迫,也体现了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矛盾。矛盾有二,第一,为什么公司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第二,在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将重要工作加班任务强加给两名员工身上,是否涉嫌报复,这中间有没有个人恩怨。
其三,法官在判案时,得出了如此与公众认知不符的结论,是否涉嫌背后与公司相关领导的利益交换。应该调查法官与公司领导之间的关系,有没有一起吃饭,有没有利益交换。
历史经验表明,工人与资本之间,工人处于弱势,从工人运动的发展来看,工人的权益无一不是经过与相对立的资本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而换来的,这其中即包含有汗和泪,也包含血。
从两百年前工人的悲惨状况,童工,十六小时工作制,到后来工人自发的组织工会,与工厂主谈判,反抗,经过了不断斗争,才换来的如今工人的八小时工作制。法官的这个判例将判锤向资本倾斜,大大损害了作为工人的利益,也给其它公司带来很坏的影响。
因为其它公司可能也会以紧急情况为由,强迫员工加班,如果员工不愿加班,那么就可以以公司损失为由向法院诉讼,对员工进行压迫和惩罚,这是非常可怕的,工人的权益还怎么保障?
五一劳动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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