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当事人说再见
上午去鹤壁会见,下午急匆匆的到js仲裁领了受理通知书,然后就赶到开发区法院开庭。下午案件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请物业费、水电费、房租、房租占用费。起初刚接触到该案件时,委托人说在第一年租赁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原告强行停水停电催收下一年房租,并在未欠缴房租的情况下强行的更换门锁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造成被告经济重大损失。并称九如路派出所有处警记录,该记录明确原告更换门锁只是万总和房屋所有人发生纠纷。在该房屋租赁期间物业费、水电费都已缴清,无任何欠费情况。并保证随对房屋有超越租赁用途使用的嫌疑但还都在“办公”的限定之内。并表示万总是公司员工,尤其负责该租赁设施的经营管理。
经委托人上述表述,我当即表示更换门锁后的租赁费用我们坚决不承担,并可以提起反诉要求退还房屋租赁押金和预交租赁费若干,因原告严重违约,在租赁期未满的情况下强行更换门锁,要求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
可是我还是太年轻。
在法庭开庭过程中,我看到了物业催单,及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欠缴证明,也看到了委托人一再向原告做的缴纳租赁费用的保证,更看到了委托人对“办公”的理解。等等等等。。。
委托人对事情的陈述,包含有其不自觉的情感因素。再客观的一句话,都有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成分在内,特别是案件中争议双方的自由表述。在案件前期过程中,我没有能营造适宜的谈话氛围让委托人把事情的真相全部表述出来。更没有能在其自由的表述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问,了解情况。自己的情绪有跟着委托人走的倾向,以至于不能公正客观的去了解整个事情的情况。
委托人手中没有押金条,我让其提供银行流水来证明我们对前期租金及押金的交付。开庭前一天委托人给我发了张手机转账图片。委托人并不懂有效证据应具备的形式,在该案件中我并没有做出充分的说明解释,我有一定的责任,好在原告对该款项的交付也都认可。
经过前期很多次的电话沟通,在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对方当事人主动和我握手言和,我说再见,他的脸瞬间就沉了下来。
也许我们真的会见面,因为还有预交的房租没有说清,该房租并非是委托人支付。
希望,真的不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