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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前,变更债权人主体问题

2018-04-16  本文已影响141人  Sunshinelawyer

核心要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变更申请人的申请是以法院立案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方式被法院受理.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不需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而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受理通知.

《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已明确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书,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执行规定》关于“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规定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8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20条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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