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

刘济方律师:少年刘文展触及的讳莫如深

2017-09-23  本文已影响0人  bd070fb36a28

文/刘济方 律师

“公子庆父如齐。此奔也,其曰‘如’,何也?讳莫如深,深则隐。苟有所见,莫如深也。(《谷梁传·庄公三十二年》)


本周,来自江西省于都县的一则新闻霸屏热搜——《江西于都县实验中学高中学生刘文展举报学校收取补课费遭劝退》。时至今日,教育主管部门已对当事学校作出了处理(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涉事学校的执行校长、涉事班主任被解聘。

大锤自事件曝光后一直密切关注,主要关注两个层面:一、事件所引导的舆论风向;二、涉事学校的危机公关。事件曝光后,舆论风向一边倒,几乎都在指责涉事学校及班主任,许多网友情绪化地痛斥了学校收取补课费这一行为(对于泄密、“报复”讨论较少)。

在学校的危机公关方面,学校一直对外否认收取补课费,美名其曰“自发性补课”,而网上先爆出解聘涉事班主任后爆出解聘涉事学校执行校长两个消息可以看做是学校的补救行为,大锤将在下文中给予评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先同时爆出解聘涉事班主任和解聘涉事学校执行校长消息的是官媒新华社(南昌),这一细节大锤将在媒体的春秋笔法中予以分析。

就目前来看,整个事件虽告一段落,但当事人各执一词,罗生门再现。大锤为了拨云见日,特此开锤。

一、讳莫如深

《春秋·谷梁传》中一句“庆父如齐”,一个“如”字,隐去了庆父君弑、贼奔不堪之事,是谓深也。

大锤此次标题为《少年刘文展触及的讳莫如深》,那么刘文展触碰到了什么不可言说而必须隐去的事实呢?

要回答这个简单的问题,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Q1:周末要不要补课(补课的合理性)?

Q2:补课费该不该收(收费的合理性)?

Q3:刘文展举报有何依据(为什么举报)?

Q4:刘文展举报是否合乎情理(举报对了吗)?

Q5:涉事学校和教育局是否隐瞒了相关事实(撒谎了没有)?

针对Q1:

学校安排周末补课有没有合理性?有。

江西省是高考大省,大省的“大”体现在高考人数多,考生战斗力强(相比经济发达省份)。人数多则竞争激烈,战斗力强则是学校整体教学规划训练的结果。经历过江西高考的同学都知道,学校在高三下学期,会至少留出3个月进行总复习——这就意味着,在高三下学期,不可能按正常的课时安排讲解高三下册课程。问题来了,这3个月的时间是怎么挤出来的?单凭老师加快原有课程的进度,要挤出3个月的总复习时间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增加课时就成为了最简单也最为普遍的选择。

因此,在本省,周末补课是常态,也有其合理性。作为家长,如果认为补课不合理,那就必须承担不参与补课所带来的课程落后及成绩落后。

针对Q2、Q3:

刘文展举报有无依据?有。

教育部2015发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明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于都县实验中学组织了补课、收取了补课费,其必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接受行政管理层面的惩处。

那么,补课费该不该收?该。

到这里,有看官就要问了,既然教育部明确了严禁有偿补课,为什么补课费还要收?这里大锤必须引入“债”的概念。学校违反教育部的规章,其自然要受到行政管理层面的惩处。而补课费的收取,是为了填补老师周末为学生补课产生的“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与课时息息相关。若学校严格遵守《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不产生额外课时,便不会产生上文所述的“债”,而一旦学校要求组织补课,教师不得不服从命令(否则延误整体教学进度)给学生补课,在这一情形下,就必然产生了“债”——即教师周末加班讲课应得之收益。此处的“债”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当大锤提出不当得利的概念后,必然有反扑力量要质疑:即使是不当得利,也是学校不当获利,账不能算在学生头上。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中,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在学费中当然不可能包含补课费,理由很简单:有偿补课违反教育部规定。因此,只要有补课这一事实,就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而债务人,就是受益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行政处分并不影响补课教师主张补课部分应得收益的权利。

这就是学校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的合理性所在。

针对Q4:

刘文展举报是否合乎情理?否。

在腾讯、新浪、凤凰新闻的报道中,文章均提到刘文展以中招成绩580分免费入学于都实验中学,以此来树立一个优秀学生的形象,与其处境的不利形成一定的新闻冲击力。

在这里,大锤认为言过其实。于都实验中学并不是县内高中生的最优选,580分也算不上高分,于都实验中学每年招收的此类免费入学生只是为了三年后高考开榜时博一手金榜题名所带来的良性声誉。

被全免学杂费(含补课费)的刘文展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价值判断尚不成熟,对于收取补课费这一行为并不能从多方位进行思考,即使其举报有教育部规章可循,其动机亦不够理性,因此不合理。

于都实验中学为培养优质毕业生,免费招收刘文展入学,反因收取补课费被举报。亲亲得首相匿,刘文展的大义灭亲并不合乎传统的道德伦理规范,而他一次又一次的举报最终导致了执行校长和班主任的解聘,毁掉了两位长辈的人生,也让自己迟迟无法复学,此所谓不合情。

针对Q5:

涉事学校和教育局是否撒谎?不一定。

涉事学校表示劝退学生为班主任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教育局否认泄露举报者信息。

学校被举报收取补课费,教育局第一时间应当联系学校负责人,要求整改或做通举报人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教育局的确有可能泄露举报者信息。为什么?因为在本地周末补课和收取补课费都是常态,不可避免(上文已说明理由)。但事件只要被放大、曝光,教育局必然要接受“不作为”的批评,基于此,教育局的确有可能泄露举报者的个人信息让学校做通其工作。

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刘文展自己暴露了自己。在面对凤凰网的采访中,刘文展提到“同学们大部分都支持我”,刘文展如果在和同学的交往中曾经透露过自己举报的情况,就不能排除班主任对此有所耳闻的可能。

学校劝退学生系班主任个人行为,这一说法等同于耍赖皮。学校被学生举报,最头疼的是学校而不是班主任。刘文展举报与否,并不影响其班主任的地位与待遇,却与学校、校长的评优密切相关,如果学校不给班主任压力,班主任凭什么冒天大的风险劝退学生?所以,无论是不是班主任个人行为,学校对这一行为的后果都应概括承受。

因此,涉事学校不诚实,而教育局未必泄露举报者个人信息。

少年刘文展触及的讳莫如深,其内容就是大锤对上面5个问题的解答。云消雾散,希望能给吃瓜群众描绘出相对客观的事实真相。

二、春秋笔法

大锤对比了几家媒体的报道,发现每个媒体报道的角度都不一样,其采用的表达方式都隐含着特定立场。这些报道就是给刘文展举报事件做的脚注,也是危机公关者应当理清的脉络。

腾讯网(摘录):

“采访中,校方和老师都表示孩子(刘文展)精神有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暗指:学校、老师有错,反而说是孩子的错

舆论风向:批评学校、老师

凤凰网(摘录):

“每日人物:为什么要举报学校的补课行为?

刘文展:我赞同补课,但不赞成因为补课而乱收费。有这个想法已经很久了,我是免费生,不需要交补课费,这件事其实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对补课我也是赞同的,我们来自贫困县的孩子如果不补课,更竞争不过那些大城市的孩子。可我对补课引起的后果感到很无奈,我看到我们学校很多同学,不要说学费,补课费都交不起,会因为这个而辍学,我同情他们。

暗指:刘文展举报无私心

舆论风向:批评学校、老师,点赞刘文展

新华社南昌(摘录):

“刘文展提供的一份协议显示,学校免收他高中三年的学费、补课费、资料费

如果学校不收补课费,那协议书为什么会出现补课费呢(刘文展反问)”

暗指:刘文展本身并不需要缴纳费用,却十分偏激地拿着优惠政策(协议书)中的缺陷对校方进行猛烈的抨击

舆论风向:反思刘文展的行为,同情学校

在大锤看来,腾讯网和凤凰网的报道,是对当前教育现实进行了一番批判,虽具有一定的解构意义,但实际上它在舆论风向引导中也有顺应网民的谄媚成分。而官媒新华社南昌,以藏在长文中的刘文展的一句反问,表现了这位叛逆期少年的偏激和固执,顺势拉了一把被人打倒在地的涉事学校、老师,新华社南昌爆出班主任、执行校长的解聘(班主任不够,校长来凑)也向外界发出信号:到此为止,差不多算了吧!

教育改革、素质教育,喊了这么多年,依然没有理出头绪,在中国这个喷子盛行的国家,从来不缺乏解构者,缺的恰恰是建设者。我们真的不必给这个坚持举报的少年点赞,一个让执行校长、班主任解聘的学生,又有什么好值得赞扬的?有什么样伟大的抱负,是需要通过毁灭他人的人生去实现的?

“几天后,刘文展所在的高一(10)班班主任赖晏斌单独找到他,指着一个电话号码问是否是其父亲的。刘文展称是自己的。

随后,班主任的话题转向了最近学校接到举报。刘文展愣了一下,感觉自己举报的事暴露了。他回忆道:‘那天,班主任给我做思想工作,希望我改正。’”

这一片段,来自新浪网对刘文展事件的报道。当一个班主任小心翼翼地接近学生的秘密,拐弯抹角地给他做着思想工作的时候,这种为人师者表现出来的善意比刘文展要追求的所谓正义、公道,更加值得捍卫。

其实,在这一天,举报就应该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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