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英国读LLM,你需要知道这些
早在7、8年前,许多法学前辈领路人就开始在寄托土兔等各大论坛比较英美LLM学位及JD的性价比,所涉因素从申请难度、考试选拔科目、学制、费用、就业前景等不一而足,具体选择哪一国家、学位和个人未来规划有极大关系,三者没有绝对优劣之区别。本文笔者想从UK LLM的角度同大家交流。

I. 精神病院的精神盛宴
没来报道前,前辈说我们主楼是二战的精神病院改造的,当下联想到一群麻烦、认真的疯子和痴汉脸。
开学不到一周,在连续换了两位伊拉克同桌后(这其中包括一位萨达姆政府及现政府的法律顾问),同塞浦路斯大长腿Blonde、土耳其女律师以及加拿大辣妹在Welcome Ball觥筹交错互换了选课科目之后,环顾一周,脑海中沉闷的黑色、套装和死板面孔一概没有出现,而且大家的颜值都十分在线啊,也并没有媒体描述的亚裔学生占据半边天的惊人场景。
后来才慢慢了解到,除了Queen Mary, KCL, Manchester U等国内学生熟悉并热衷申请的学校,英国Law School的中国人(含港澳台)比之商、传媒、MBA 等专业要小众得多。当然,美国Top 14 LLM的热门且极受国内律所追捧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至于国内学生痴迷的大学排名(QS,Times, Thames,US.News etc)在一次上课中,被以毒舌著称的Banking Law 老师道破,“UK 20和这些都没什么区别啦。”

他的观点在此后一年内被数次验证,比如我们院长跳去了Duram(杜伦大学),Maritime Law老师跳去了Bristol(布里斯托大学),随即又从香港中文大学挖了位讲师。事实上,因为合同制教职工作的流动性和历史原因,在英国TOP20读LLM可能得到的是CommonLaw System最丰富的资源,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颇有些加拿大同学会来英国读法律。
笔者第一天去报道,院制手袋和宣传标语便大言不惭地写道“Welcometo the head of school”;和personal tutor (角色相当于我们大学时代的导员)预约一对一谈话,眼睁睁看着前面一个LLB学生因为成绩哭得梨花带雨跑了出来,tutor也绝不愿意让她及格。整个学院在编的lecturer、senior lecturer、associate professor等教职人员,竟比我们国际经济法LLM的全体学生人数还多,常常一个下午就可以去找好几位老师聊人生、谈就业。
集大成的学术资源和全球化环境滋养下,在英国读LLM相较之下是不那么功利的选择。毕竟我们的毕业典礼放在Dissertation(通常指14000-16000字的毕业大论文)交后第二年的1月,而美国一众法学院们恨不能第二天就给办咯。

II. 学制、学时、学分
英国大学的研究生打分标准为50分及格值制,50-60 为合格(Pass),60-70为良好(Merit),70以上为优秀(Distinction),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一等荣誉学位。
UK20每个学校对如何评Distinction的标准不径相同,但通常情况下是Semester1,2, 3有50%以上的选修课>=70分,并且在Dissertation中>=70分。有志在本专业继续往下走或者Big Law中一展身手的小伙伴们完全可以放手一试,毕竟有些Magic Circle 和国内红圈律所是把Distinction当标准筛人的。

英国教授的盲打制很好地避免了bias,加之法律界通识观念为“we speak the same language, the language islaw” ,所以native speaker本身并没有更多加分,法律思维和逻辑性是比较被看重的点。就拿笔者自身为例,毕业论文的导师评语就是“In spite of some parts where a bit more proofreading would have ledto a better product, this dissertation definitely deserves a distinction mark.”
通常Law School是在第一年的九月开学,很多学校会推荐拿到unconditional offer的学生先念个4-8周的summer course,原因也不全是为了赚钱。因为我们做academic project 和写essay的reference系统和其他专业及国家都不!一!样!
UK Law school采用的是OSCOLA system(The Oxford Standard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与比较通行的Harvard system最大的区别体现在脚注和各种符号的运用上。Oxford这套系统特别适用于英联邦卷帙浩繁的case laws, Acts,statutes, comments, judgements,真可谓成也历史,败也历史,往往我们写一篇论文,底下脚注能占大半篇幅。判决书也是,法官能叽叽喳喳东绕西绕说上一堆facts。所以从阅读流畅度的角度看,美国的判例就更舒服。IRAC分析法(Issue, Rule, Application,Conclusion )运用得相当清晰,不负他们实用主义的治国理念。
通常的课程设置是lecture 与国内的上大课类似;seminar选修课老师比较爱采取讨论会的形式,在提前发过reading list和问题后再拿到课上与同学们讨论; group study 一般在有小组作业和project时需要经常开。
III.Moot Moot 还是Moot
Moot的概念类似国内法学院的模拟法庭,笔者在国内读本科时常常感慨模拟法庭是法学院的门面,但是每次活动结束都只记住了法警的长相。

普通法系把moot当成一种必设课程,往往只要三张桌子一个arbitrator/judge就能moot起来,而在此之中对语言组织、抗压能力、团队协作、信息收集的锻炼是写论文和案例分析远不能及的。
首先,我们要学会像一家Law Firm一样协调工作,取长补短。第一次moot会上老师问了几个问题,首先是调查小组中的native speaker是否有修LLB(英国法律本科学位)或GDL(非法律本科专修课程)的专业背景,其次问了我及另外的海外学生是否在本国具有法学本科的背景。等到肯定答案后便笑嘻嘻说:“Good, then we have lawyers both from civi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

其次,收集信息需有的放矢,磨合期的组员常会出现信息重合的问题。负责实体问题的小E和小R都在几个大的数据库中搜集预期违约的案例,程序问题的小C和小N都参考某UN网站附带的历年判例,重复做功会使效率降低。因为笔者当时是在准备Willem. C.Vis的memo,所以比较法学中的很多方法论就派上用场了。利用各大法系中的特点搜索能更准确把握有效信息;此方法同样适用于Jessup 和一些跨区域的法学院比赛中。
最后,不要惧怕使用非母语,Moot的精髓还是在于表达。如果前期工作充足却在面对对手时张不开嘴,那就无法表达被代理人的意志。很多同学会因为口音、语速等问题惧怕辩论,其实自己的思路和观点阐述毫无硬伤。实际上比之许多咖喱味十足的阿三口语,和永远猜不到到底是日语还是英语的霓虹银,我们的完全不需要谦虚呐。
过来人的总结跟鸡汤是:特蕾莎.梅老姨大手一挥,英镑都要跌破8了,这种跳楼价甩卖的好机会,童鞋们你们还在等什么!嗯法学院欢迎你们,大不列颠腐国欢迎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