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67章 第三十四回上 献芳樽内室乞恩 侦查回
老婆和弟弟被人捆了在街上游行,又拘押在厢铺,韩道国连忙请应伯爵帮忙,应伯爵带他来求西门庆,“献芳樽内室乞恩”。两个犯罪嫌疑人被临时拘押在厢铺,厢铺应该是县府的派出单位,这个案件按道理应该是县里知县审的案子,西门庆移到他做理刑副千户的提刑所受理,开庭后,把四个捉奸的烂仔在提刑所公堂上一顿乱打,收监。

本案原本是清河县知县审理,西门庆任职的省提刑所驻地也在清河县,两个衙门如何分工?
明朝的县衙是文官系统,主管行政也兼管司法,包括现在公安系统的职权,一级一级向上负责,全国13省形成了一个以省、府、州、县四级制和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
而提刑所属于武官的锦衣卫系统,直接向皇帝负责报告,近似现在的中央垂直领导机构,如国安、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一个公安局抓的人,国家安全局来要人,公安局肯定无条件移交,问题在于当事人之一方的为西门庆的雇员,作为审判人员的西门庆是否应该回避的问题。
现今的公检法官员是不允许经营企业的了,假如韩道国是西门庆其他形式的亲朋好友呢?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之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依法西门庆应该回避,但西门庆是单位领导,个人的回避可能还不能保证案件结果让双方信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古代司法有回避制度,各级官员易地做官,就是为了回避,当然也提倡大义灭亲,著名戏剧《包公铡包勉》广为流传,是中国文化中清官形象塑造的极致表现。西门庆不是科举出身,任命也不是通过吏部,是武职,还是家乡做官,应该是政治制度的漏洞。
提刑所和县衙都是侦查、起诉、审判三合一的机构,现今公检法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他们三个部门有关回避的制度是有细微差别的。回避分提出申请和做出决定两个阶段,大多数情况,有提出申请的,相关人员就停止工作,等待决定的做出。但侦查人员,包括公安局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只是决定作出后才可能停止工作。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突然想起来了,韩道国老婆和弟弟通奸,韩道国自己是郓王府校尉,有军职,有关军人家属的案件,提刑所审理也还算有依据。回忆提刑所之前审理的西门庆两个案件,一个是鲁华张胜讨债案件,后来张胜被西门庆推荐给周守备做随从,相当于参谋干事吧,也有军职,但那是之后的事情;另外来旺儿欲杀西门庆的案件,当时西门庆和来旺儿都没有军职,也是提刑所审理的,就让人想不出什么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