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乡镇综合执法制度改革激发新效能
近年来,临城县积极探索乡镇综合执法制度改革,实现行政处罚权、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和向乡镇的延伸,解决了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权责分离、多头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乡镇执法实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将违法行为处理在萌芽状态。
执法队伍相对集中
清明节前,临城县黑城乡综合执法办公室巡查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红旗大街西侧野外上坟烧纸造成大火,巡查人员第一时间向该县乡镇综合执法局报告,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扑灭大火。如此高的执法效率,得益于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过去像这种情况,乡里发现违法行为后只能给县里的相关部门反映,请他们来执法。在执法权分散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责权不清,执法效率低下,很多时候等执法部门到了现场,早已人去楼空。”临城县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邢月法说,为了彻底解决基层执法薄弱和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机制的问题,临城县针对乡镇实际工作情况,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
据介绍,2014年该县首先成立了综合执法局,并在西竖镇搞试点设立了综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试运行。实现了行政处罚权、执法权的相对集中。解决了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权责分离,多头执法,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薄弱等问题,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扩面,在各乡镇均设立了综合执法办公室,2018年深化改革,在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设立乡镇(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执法业务工作由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
“综合执法部门设立后,把执法权集中起来,一旦发现问题,县综合执法局都会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执法程序,缩短中间环节,不管针对哪个部门的违法行为统一受理、交办和回复,统一处置,效率大大提高。”邢月法说,2017年,共查处违法行为97起,实现了整体协作、快速反应、快速处置。
执法权向乡镇延伸
今年3月下旬,在临城县郝庄镇下围寺村庙花岭桥附近,7处违章二层住宅楼正在建设。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将案件移送县国土局、交通局立案调查,一周后这些违建住宅楼全部拆除。以前,乡镇执法人员发现诸如此类的违法情况时,只能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严重违法行为只能请求上级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导致违法现象频发。
“各乡镇执法局成立后,健全了不同部门执法力量联动机制,凝聚起执法合力,形成‘1+1>2’的效果。”邢月法告诉记者。
据介绍,实施乡镇综合执法制度改革后,县里成立了乡镇综合执法局、在各乡镇设立综合执法大队。乡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从县国土、交运、环保、住建、市场监管、安监、水务、林业、农业9个部门分别抽调组成,局长由县城管局局长兼任。各乡镇设综合执法大,由一名科级干部兼任办公室主任,安监、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委托乡镇行使相关确定的执法职权,并在本乡镇辖区内划分成若干个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使基层执法效能大大增强。
在运行实践中,各乡镇执法局主要开展巡查、受理、执法、催办、督导以及通报等工作,并组织人员进行综合执法。各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按照下放的职能事项,开展执法巡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24小时内上报至乡镇综合执法局,执法局接到上报,再分类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并在执法平台上对案件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促。
“执法权下放乡镇后,乡镇政府由原来单一的执行计生、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变为一岗多能、一人多责,不分执法领域,实现了全覆盖。”临城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庞国兵说,基层执法权限的增加,使以前很多“看得见、管不了”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置。
实施两年效果明显
临城县综合执法局成立两年来,已查处违法行为97起,联合乡镇清除无证经营小煤厂14家、非法开采18起,扑灭野火2起,河道倾倒垃圾1起。通过乡镇综合执法局和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的巡查,很多案件做到了早发现、早制止,及时将违法行为处理在萌芽状态,将损失和影响降至最小。做到了执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隙执法,表现出“快、全、准、和”等特点。
“快”。综合执法部门设立后,变由以前的乡镇发现违法问题,分别向各相关单位报告,各单位再临时组织人员,为现在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直接向综合执法局报告,综合执法局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程序,缩短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
“全”。通过建立综合执法大队,乡镇政府由原来单一的执行计生、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到现在依法行使住建、城管、环保、安监、水务、旅游、林业等9个部门26项委托的行政执法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一岗多能,一人多责,不分执法领域,实现全覆盖。
“准”。乡镇工作人员,因自身原有知识积累不同,接触法律专业知识少,未经专门法律培训等原因,在工作中会出现违法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等问题,影响执法。建立乡镇综合执法局后,从各单位抽调专业人员,同时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和指导,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证,执法资格更有保证,适用法律更准确,执法程序更规范。如取缔“三无”船舶时,乡镇对主要适用交运、环保、公安法律,或者具体适用哪一条款进行处理存有疑惑,经乡镇综合执法局综合协调研究后,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避免因适用法律不当留下后遗症。
“合”。原乡镇和单一县直执法单位均存在执法人员少、力量单薄,执法难度大、效果不佳,执法空隙多、责任不明等问题,通过建立乡镇综合执法局和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在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专业执法的基础上,通过整合执法资源,实施统一执法联动,形成行政执法合力,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和政府行政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