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分析

交通肇事后,短暂离开现场又返回是“逃逸”吗?

2022-11-09  本文已影响0人  栖霞岭

案例参考

        2014年6月28日7时03分,被告驾驶轿车遇原告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离开现场两三分钟后折返,并报交警和联系救护车辆,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在原告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称签订的《保险合同》上,载明若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存在逃逸的情形,第三者责任险免赔。

案例分析

        事故发生后司机短暂离开现场后返回是否构成逃逸?

        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卷宗记录,被告在事发后虽无立即停车,但在离开现场几分钟后自行返回事故现场,并随原告乘救护车一同前往医院,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无证据显示被告存在事发后主观上为逃避承担事故责任而逃逸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短暂离开现场后返回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逃逸情形?

        关于交通事故中“逃逸”的概念,借用了《刑法》的概念。《刑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即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离开了事故现场。 1.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要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直接故意才可构成逃逸。若是为了抢救伤者、报警或是害怕受到人身伤害等原因而离开现场的,不构成逃逸。 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是离开了现场。现场不仅仅是指事故发生的现场,还应包括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的路途,到交警部门协助调查等等。

        其实《刑法》中关于逃逸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使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由于肇事人和伤者是事故的第一当事人,如果肇事人逃逸,而伤者由于受伤又丧失了求救的能力,势必会扩大事故的损失;二是为了保护现场,方便交警部门查清事实,倘若肇事人逃逸,则报警时间会被延误,现场情况可能会被破坏,这不利于之后交警查清案件事实而划分事故责任。

        反观本案,虽然出现了肇事人由于害怕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但其在几分钟之后便折返,并且报警和呼叫救护车,且陪同伤者一起到医院治疗。所以其行为并没有使伤者延误了治疗,也没有造成事故现场的破坏,即探究法律条文后的立法目的。就法律的社会效果而言,因为这给予了像该案中的肇事者的那些人一个减小损害的机会,即鼓励他们返回现场救治伤者并保护现场。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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