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2022-08-11  本文已影响0人  200eb14deec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抚养还是由父亲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抚养费的给付方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法律没有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做硬性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4、抚养费的变更。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养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力主体只能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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