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第六章论父权
《政府论》第六章论父权
2017年11月22日晚22:30分于福建连城
外面下着雨,穿着大衣坐在乒乓球台读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政府论》下册第六章论父权。整体感觉比霍布斯的《利维坦》、密尔的《论自由》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流畅的多。但某些方面,它们有相通之处,需要耐心的找出思想的区别。最近写读书总结的时间有些靠后,还是回归老套路,每读完其中的一小部分就进行必要的总结,然后再统一修改。否则难以在漫长的阅读时间后还能想得起来书中的内容。
另外,这段时间阅读西方政治学,似乎进入误区,若不是专业研究好想没有必要。但不知何种力量在推着我摸黑往前走,一步一个脚印,也许就是那个终极目标——批判马克思及其学说。
第76段写到:“一些家庭的儿女的生身父亲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政治上的君主……他们就随着机会、策划或某些情况的促成,奠定了各种形式和形态的世袭的或选举的王国的基础”。这一结论需要相关资料的继续证明,虽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没有可争辩的地方。之后作者又说:“假如认为君主是以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君权的,因而认为这就足以证明父亲们享有政治权力的自然权力,因为统治权的行使事实上通常是在父亲手里的。”这个证明过程不足信。之后在第七章大概表达了同样的观念,即:“虽然夫妻只有同一的关系……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意志……使最后的决定——即统治——有所归属,这就自然而然地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分内了。”依据历史观感,男权社会的存在已经延续了太长的时间,一方面是由于生理构造和心理承受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形成了惯例甚至法律来保障男权社会的合法化。但,母系社会的形态又如何解释?
人是高级物种,在已知的知识里面,只有两种哺乳动物即人和猩猩进行过有组织的对同类种族灭绝行动。如果单纯从人类的动物特性和人类学研究的成果来看,人的残暴程度其他物种难以企及。从非洲走出来,踏上亚洲大陆,那时候还没有撒哈拉,之后一分为二,一个去了欧洲大陆,一个继续向东行进,比较寒冷的时候海平面下降,海峡封冻就跨越来到了美洲,在极短的时间内到达美洲最南端。漫长的岁月,人类可谓过五关斩六将,随着人类的到来其他物种惨遭灭绝,远远超越我们现在所说的因为环境污染,空间挤压等造成的速度。人类唯一的武器是极端聪明的大脑和群体社会性,体型再大的物种也就是牲口一枚,任人宰割。如果理解了这个疯狂的过程似乎对于理解人类本性会有些帮助,一席演讲中袁硕在《进击的智人》中讲到:“我们(智人)确实是非常凶狠残暴的一个物种,但是好在后来进入到文明时代以后,终于迎来了文明的曙光,我们发明了很多美好的东西,发明了科学,发明了艺术,发明了礼教,发明了法律,我们要做的就是用这些美好的东西去压制我们内心中真正阴暗恐怖的那一面,这当然也是我们智人最后的尊严所在。”打开自己电脑基本都是自然生物的纪录片,希望从中动物界的故事来窥探人类的本性。如此之爱好并不是为了提炼怜悯之心,爱恋之感,只是在残忍的捕食过程中体验智慧和虚无。在生存和繁衍为前提的生命意义之下,动物们会使出全身解数来满足最基本需求。我想人类应该也是在这最基本的需求的基础上过于贪婪,所以才会产生所谓的扭曲并承受着自然的惩罚。
第55段写道:“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时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脱离这些限制,知道最后完全解脱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根据自然法,孩童出生到成为一个自然人的过程需要保护、喂养和教育,他们习惯于服从父亲的管教,把他们的小的争执向父亲提出,这就是一种政治制裁,虽然在父权社会,家长对于孩子的管教和控制与君主对臣民的统治有所区别,但有一定的延续性和关联性。当孩童独立与父母而生活,会再次进入到父母所生活的社会,达到一种成熟的境界即“可以被认为能够理解那个法律,从而他能够把他的行为限制在那个法律的范围内。当他达到这一境界时,他可以被认为知道遵循法律的程度和应用自由的程度,从而取得自由。”
洛克阐述了自由的概念:“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过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与密尔的《论自由》有相似之处。但是每每想到卢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就心灰意冷。这种自由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来维护,那就是法律即“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理智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法律是自然法的一种文明形态的延续,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成文法逐渐地完善和修改成为现代法律,但不可能达到完美状态,随着时间的变化,人们对于法律所提供的公平正义的要求也随之变化,虽然立法不是经常,但是却绝对重要。另外立法权也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自律即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在中国的影视剧里多次出现这样一个镜头:一个被欺压的百姓投诉无门任人宰割后对天呐喊“还有没有天理了,还有没有王法了?”而后出现一“青天大老爷”为其主持公道,事成后百姓会跪地三叩,万分感谢“包青天”神一样的存在。这个情节很有意思,人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后,即使会会遭受各种风险,但烈度和不确定性相较于自然状态下要好得多。当喊出“天理、王法”时,证明他向理与法的渴望和诉求,但往往回天无力。“包青天”的出现,代表着政府的强力保证公平的手段和形象,展示着只有政府才能拯救水深火热中的百姓。而最后百姓的“跪拜”指向的是这位青天而非政府所施展的执法权,百姓直面的是一种超级领袖的渴望。如此观感造就一个人情和人治的社会,而非将希望寄托于合理的法制和有效的法治。如何才能改变这种基本认知,任重而道远!